一、试点院校和招生计划
2016年度共有30所试点院校参加依法自主招生,其中有23所院校招收退役士兵(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
二、试点内容
试点院校依法自主实施招生录取工作。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专业。
三、报名工作
(一)报名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的2014、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
(二)报名办法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考生(以下简称“考生”)凭《退出现役证》、区县民政局出具的退役士兵身份证明(样张见附件2),以及思想品德考核证明(详见第六部分内容),到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特殊情况考生,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审核后到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时间及安排
2016年2月25日起,各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2016年3月18日、19日,考生按各试点院校章程要求办理报名手续。考生可以自主选择报考2所院校,每所院校可报3个专业。
(四)填写《报名表》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各试点院校《报名表》。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签字确认上交后,不得更改。
四、测试内容和时间
依法自主招生院校进行联合命题统一入学测试,测试内容包含艺术人文、数学基础、科学常识、生活英语等4个方面,满分150分。测试时间统一定于2016年3月26日(星期六)上午8:30开始。考试时间90分钟。
五、录取工作
(一)录取办法
各试点院校根据招生章程公布录取规则,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通过试点院校网站进行公示,并报市教委备案。
(二)录取时间
各试点院校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录取工作,并于4月19日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名单必须在4月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被录取的考生,今年不得再参加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高考。
(三)调档工作
各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档案采取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
各试点院校在发放预录取通知书后,即通知其所在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负责将退役士兵考生档案移交发出预录取通知书的招生院校,办好交接手续。
六、思想政治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情况,由区县民政局根据考生档案中记载的部队在其退役时作出的鉴定,负责向报考院校提供思想品德考核证明。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沪卫医政〔2004〕133号)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八、收费标准
试点院校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试点院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12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4号),《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3〕056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松江大学园区等公办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11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4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九、相关事宜
(一)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招生章程,报市教委审核,并将经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高招办。
(二)各区(县)高招办负责将招生章程送至本区(县)教育局,共同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三)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各试点院校可提前组织被录取考生的新生教育,但不得另行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今年高考录取新生统一于2016年秋季入学。
试点高校须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招生管理
为做好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工作,各试点院校要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录取小组,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各试点院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试点院校的违规行为,市教委一经发现,将视情况扣除该校当年的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违规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凡从事和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本市公布的有关招生考试工作条例、规定。违反者,按有关条例处理。
各试点院校应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十不准、十公开、三监督”制度。
十不准:
(1)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中循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和家长许愿;(3)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录取考生;(4)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和宴请;(5)不准在录取场所违反规章随意串岗,扰乱录取场所秩序;(6)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7)不准将捐资、捐物、赞助与录取新生挂钩;(8)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9)不准借招生之名取得非法利益;(10)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十公开:
(1)招生政策公开;(2)高校招生资格公开;(3)高校招生章程公开;(4)高校招生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录取);(5)考生资格公开;(6)录取程序公开;(7)录取结果公开;(8)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9)重大违规事件及结果公开;(10)录取新生结果公开。
三监督:
(1)市教委将组织人员对各试点院校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各试点院校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3)试点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设立接待机构、提供计算机查询、设置举报箱等)。
附件:
2016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招生计划表(退役士兵)
2016年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 试点工作日程
时 间 |
工 作 内 容 |
2016年2月25日起 |
试点院校向社会公布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同时在市教委网站公布,并向区县寄送经核准的招生章程 |
2016年3月18日、19日 |
考生到所填报的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
2016年3月26日上午8:30 |
各试点院校选拔测试 |
2016年4月1日 |
退役士兵招生会议 |
2016年4月5日至7日 |
各试点院校进行录取 |
2016年4月12日至18日 |
公示拟录取名单(学校网站) |
2016年4月19日 |
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
2016年5月至6月 |
试点院校可在录取新生中进行入校教育 |
2016年9月 |
新生正式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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