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部分人员利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高考政策,通过非正常学籍迁移、空挂学籍、违规落户、提供虚假学籍证明材料等手段在一些省份获取高考资格。这种“高考移民”投机行为通过不正当竞争挤占了有关省份考生正常的高校入学机会,引起有关省份群众和广大考生的不满。对此,教育部、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高考移民”投机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高校考试招生环境。
《通知》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综合治理“高考移民”的主体责任和主要任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高中阶段学校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重点发现和纠正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的现象。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严格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加强跨省户口迁移监管,全面实行户籍管理首接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地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进行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按照本省(区、市)高考报名条件,以及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对在校学生参加高考的报名资格、各学年的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进行严格审查。高中阶段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如实进行新生学籍注册,认真落实“一生一籍、籍随人走、人籍合一”的要求。
《通知》强调,各有关地方、部门要严肃查处“高考移民”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以及对“高考移民”包庇纵容和为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违规办理报名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要依法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公职人员的子女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证明材料造假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国家公职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对于实施和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党员干部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通知》要求,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教育、公安部门为主的专门机构,统筹开展治理“高考移民”专项行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高考报名条件和办法,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完善并落实综合治理“高考移民”的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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