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
第三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国家专项、高校专项、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生源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就业指导处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决策机构,负责领导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作为监督和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提供决策咨询,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招生就业指导处作为本科招生工作执行机构,负责落实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及其他相关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高水平运动队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负责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工作章程,组织开展本科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四)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
(五)负责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负责执行学校本科生招生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七)负责对录取的本科新生进行复查;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九)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学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条件,以保持招生规模相对稳定、促进区域与城乡入学机会公平,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状况、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为原则,适度增加中西部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核准后,由学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按照教育部规定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其使用按照学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办法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学校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轮投档的考生,若第一轮投档生源不足,可接收征集志愿的考生。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院校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六条 学校普通类专业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相应计划未满专业;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专业录取时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的考生,参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成绩排序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学校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其
第十七条 学校在江苏省普通类专业录取时,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为4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排序办法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按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排序,当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参考考生学业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2016年艺术类专业面向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河南、河北、山东、湖南、江苏省(直辖市)招生。考生文化课需参加全国统一高考,高考总分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艺术类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专业课采用省级统考成绩,其中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山东、江苏省(市)考生须达到本科合格线,河北省考生须达到本科提前批控制线,河南省考生须达到本科A段控制线,湖南省考生须达到200分。学校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参考省级专业课统考成绩择优录取,如若省级专业课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学校单科成绩排序规则(语文、外语、数学)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国家专项、高校专项、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生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多元化资助服务体系,依据有关规定设立了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公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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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485679348 贵州:180594366 新疆:178918409 天津:511596052 黑龙江:467658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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