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证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1.报名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区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宁招委[2015]8号)执行。
2.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
二、考试
3.我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考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⑴我区采用“3+小综合”科目设置方案。
理工类: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物理、
文史类: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综合)。
外语分
⑵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总分为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均为150分(外语科目含计入总分的听力
考试时,考生一律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必须按照题号在答题卡各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超出答题区域或非题号对应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
⑶拟报考外语类专业及要求进行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⑷拟报考
⑸拟报考军事(含国防生)、公安院校或专业以及要求进行军检和面试的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军检和面试。
⑹拟报考
4.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有关高校要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和落实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省级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5.考试时间、地点:
⑴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地点:由县(区、市)教育考试中心指定。
⑵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统一考试、体育专业术科
⑶军检、公安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并在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
6.考生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和
7.评卷工作在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全部科目实行网上评卷。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级中等
8.考生成绩只通知本人,不公布。
三、综合素质评价
9.根据《宁夏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指导方案》和《宁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综合素质做出全面评价。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对其综合素质做出评价;其他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其现工作单位(现就读中学)对其综合素质做评价,社会考生只填写《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的突出表现、特长、奖励情况和综合评语。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文字形式呈现,电子化后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时的参考。
10.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应在5月30日前完成。
11.报考军事、公安院校或专业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专业的考生,按照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由当地武装部、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负责,有关学校、街道办事处积极协作,在录取前按规定做好政审工作。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2.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13.体检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县(市、区)招生工作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须指定本县(市、区)条件较好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承担体检任务,非指定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要选派思想政治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任务。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按照体检工作程序,认真做好体检工作;要把握好体检要求、项目要完整,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以及结论不准确等现象的发生。体检结论必须准确规范、书写清楚,所有体检项目须由主检医师签字确认,体检表须盖体检医院公章。体检表不得涂改。
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高校各专业体检指导意见的,即使已被录取,入学复查后亦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集中体检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须对考生体检表进行检查验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检查结果为A类(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的考生,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
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体检表, 按规定时间送宁夏教育考试院扫描电子化。5月1日后,考生须登录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普通高考入口查看本人体检表,如对本人的体检结果有疑义,并要求复检的考生,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负责组织考生到体检医院复检,并告知考生体检结论;如考生经复检后再要求检查的,由县(市、区)体检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宁夏教育考试院,经批准后在指定的终检医院进行终检。复检、终检工作5月20日前结束,5月20日后不再受理考生的复检、终检申请。高考前,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取回体检表连同体检化验单装入考生档案袋中。
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体检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考生要取消其报考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14.高校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的补充规定,在《招生章程》中有说明和解释。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参照高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考生身体条件要求,并根据本人的体检状况选报志愿。
15.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五、考生档案
16.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组成,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介质档案相关部分内容完全一致。
考生电子档案是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综合素质评价表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部分。考生电子档案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和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分级负责、相互协作、共同完成。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负责建立,在录取前组织整理并封存。高级中等
考生纸介质档案内容包括《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以及有关享受照顾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凡档案不符合要求、材料不齐备影响录取的,后果由有关人员负责;对涂改、伪造档案者,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人员。
17.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报名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领取纸介质档案,并自带到高校交有关部门存档。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在考生领取纸介质档案时,要与宁夏教育考试院的新生录取名单核对、登记、密封并加盖公章。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加强对考生档案的管理,同时要为被录取的考生提取纸介质档案提供规范、文明、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志愿设置及志愿填报
18.志愿根据录取批次进行设置,录取分五个批次:
(1)提前批本科:艺术、体育、外语、航海、免费师范类本科专业,军事(含国防生)、公安院校的本科专业,
(2)第一批本科(含
(3)第二批本科。
(4)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科)。
(5)第四批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19.志愿设置
“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设置“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填报同样采用“平行志愿”模式。
提前批次(不含
20.调配志愿
专业服从志愿是指所填报的某院校专业未被录取时,愿否调配到该院校的其他专业。
院校服从志愿是指某批次所填报院校未被录取时,愿否调配到同批次录取的其他院校。院校调剂志愿投档后,由院校安排专业,考生所填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无效。
21.达到第一、二批本科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和第三批本科、第四批高职(专科)填报志愿资格线以上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应批次的“平行志愿”。达到第一、第二批本科院校同批次录取分数线下20分以上的未录取考生和第三批本科、第四批高职(专科)院校填报志愿资格线以上的未录取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应录取批次的“征集志愿”。
符合《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普通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的通知》(宁招委〔2015〕9号,简称《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中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报考资格规定,并达到国家专项计划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填报国家专项计划志愿;符合《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中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报考资格规定,并符合有关高校相关录取要求的考生,可填报高校专项计划志愿;符合《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中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报考资格规定,并达到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以填报地方专项计划志愿。不符合《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中规定实施区域和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的各类专项计划志愿无效。
民族班和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只限总政审查备案的考生报考。达到本科相应批次录取分数线下80分以上,经总政审查备案的考生方可报考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志愿。
取得宁夏2016年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统一考试
22.志愿填报实行公布分数后,通过网上分时填报。
6月23日至27日:填报本科(含本科预科、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自主选拔、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不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科)志愿、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志愿、
8月1日至4日:填报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科(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艺术本科类专业和
各批次中的“征集志愿”填报时间在各批次录取期间另行向社会公布。
23.考生填报志愿必须根据宁夏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院校及专业计划,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按照网上志愿填报办法由考生本人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填报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填报免费师范教育专业志愿的考生须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填报
24.填报军事院校(含国防生)志愿的考生,只限于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未婚,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16年8月31日);填报公安类非现役院校或专业志愿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4年9月1日后出生);填报公安类现役院校或专业志愿的考生,只限于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6年9月1日后出生);填报
25.报考类别对填报志愿的限定:
(1)文史类考生不得兼报理工类专业;理工类考生不得兼报文史类专业。
(2)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并填报艺术类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得填报提前批录取院校的非艺术类专业志愿。
(3)体育术科
七、录取
26.高校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27.高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具有综合素质评价、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院校控制分数线或资格线并符合院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宁夏教育考试院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28.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9.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按5个批次分阶段进行。即提前批本科院校、第一批本科院校、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第四批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3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部属及其他地方所属在宁招生院校,提前批、一批、二批本科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05的比例确定,第三批本科、第四批高职(专科)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1的比例确定;区内院校根据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宁夏教育考试院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同一批次内所有高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实施投档。
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2的比例确定。
31.“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先对考生进行排位,再依排位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顺序进行检索投档。
考生排位的办法为:将同一科类考生按总分(高考文化课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高考文化课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顺序的排序原则:文史类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32.“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再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投档录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进行。
33.各个批次中的
各个批次中的
宁夏师范学院的区内免费师范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投档录取安排在提前录取二批本科院校(或专业)录取结束后,一批本科录取投档前进行;地方专项计划投档录取安排在一批本科录取结束后,二批本科录取投档前进行。
各个批次中的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专项计划、高校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均在各个批次投档前录取。
34.提前批次的
35.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的原则,单独划定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报考区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化课成绩按考生第一志愿电告高校,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报考区内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投档,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36.残疾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执行。
37.录取新生名册必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生效。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宁夏教育考试院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同录取新生名册一并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
宁夏教育考试院应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八、录取照顾政策
今年,我区执行下述录取照顾政策:
3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 2015年1月1日之前,应届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普通高中优秀学生称号者(以自治区教育厅颁发的证书原件为审核依据);
(2)2015年1月1日之前,应届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并获自治区级(含)以上表彰的(以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为审核依据);
(3)2015年1月1日之前,应届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
(4)2015年1月1日之前,应届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
(5)2015年1月1日之前,应届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以全国大赛组委会颁发的证书原件和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审核盖章的登记审核表为审核依据;报考
39.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除回族以外的其他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以自治区侨办、台办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部队颁发的退役证明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自主就业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4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回族(以户籍为准,凡有民族成分变更轨迹的,以当地民族宗教局审核结果为准);
(2)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以立功证书原件和立功所在单位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3)烈士子女(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原件,军人烈士子女以省军区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41.具有固原市(含原州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和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以下简称“山区”)户籍和高中学籍,且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在山区学校完成(含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的山区汉族考生、山区除回族以外的其他
42.行政区划调整后原隶属上述山区县(区)的“喊叫水”、“兴仁”、“徐套”和“蒿川”四个乡(镇)户籍的考生,可参照第41条规定执行。
凡户籍已经从山区迁入川区县(市、区)的自治区内政策性移民子女,从本人及其监护人搬迁到川区当年5月31日计算,六年内(含当年)报名参加高考的,可参照第41条规定执行。移民子女考生身份及搬迁时间的认定,以迁入县(市、区)扶贫(移民)主管部门根据搬迁移民电子花名册出具的证明为准。
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银川一中民族班、吴忠中学民族班的山区户籍考生,可参照第41条规定执行。
43.同时符合第38条至第42条规定中两项(含)以上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只能取照顾分值最高的一项予以照顾加分,不得累计加分。
44.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荣获2次三等功以及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5.凡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必须公示,接受监督。
享受照顾政策(不含民族、
享受
九、新生入校和入学复查
46.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47.新生入学后,高校须进行认真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高校应取消其学籍。
十、切实加强领导 严肃招生纪律
48.各级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机构要认真研究招生政策,统筹安排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和规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防止考试过程中各种舞弊现象的发生。加强安全保密工作,做到硬件设施到位、管理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和
49.招生工作严格实行“十公开、两监督”。 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严禁利用职权干扰招生工作,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形式的徇私舞弊行为。各级教育考试中心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予以公开。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50.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
51.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
十二、考试招生经费
52.考试招生经费由各地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53.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将所收报名考试费上缴宁夏教育考试院。
54.对参与监考、评卷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55.所有费用的支出须符合相关
十三、附 则
56.港澳
57.高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按照《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教考试[2015]2号)执行。
58.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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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428487411 湖南:343855494 陕西:101078162 山西:344066914 江西:413917298
北京:413492564 广西:452431886 甘肃:452437304 重庆:463336024 吉林:160112699
云南:485679348 贵州:180594366 新疆:178918409 天津:511596052 黑龙江:467658668
辽宁:102030733 宁夏:201679097 内蒙古:47842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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