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学员实行计划分配。分配的总原则是按需补充、面向基层、专业对口、合理使用。毕业学员要按照专业和培养目标进行分配,培养院校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适当选留适合做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毕业学员,除培养目标是机关业务的外,毕业学员不直接分配到机关工作。
2、学员毕业后是担任现役军(警)官还是文职干部,主要根据所分配的工作单位的性质和从事的实际工作岗位来确定。工作单位及实际岗位属于现役军(警)官范围的,任命为现役军(警)官后,即按规定授予军衔;工作单位及实际岗位属于文职干部范围的,即任命为文职干部。在一般情况下,分配到基层部队任职的都被任命为现役军(警)官;分配到院校、医院、科研等单位并从事教学(军事专业教学除外)医疗、科研等工作的,大部分任命为文职干部。
3、军校学员毕业后,即享受军队干部待遇。但分配到部队后,还要实行见习期或锻炼期制度。其中,初级指挥院校毕业的学员,不实行见习期,但要安排半年左右的锻炼期;其余学员均安排一年见习期。实行锻炼期的毕业学员,锻炼期满考核合格的,任职时间从毕业之日算起,延长锻炼期的,任职时间从延长期满之日算起;实行见习期的学员,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任职时间从见习期满算起,延长见习期的,任职时间从延长期满之日算起。毕业学员的任职或锻炼工作,由团(支队)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组织实施,其方式除将学员分配到工作岗位跟班见习外,还可组织他们进行上岗前培训、补差训练以及有关业务培训。
4、收单位根据院校意见审核后授衔。实行见习期的毕业学员,待见习期满后,由所在单位下达授衔命令,授衔时间从见习期满之日算起;延长见习期的,授衔时间从延长期满后算起。不实行见习期而实行锻炼期的毕业学员,锻炼期满合格后,下达授衔命令,授衔时间从当年6月30日算起;延长锻炼期的,授衔时间从延长期算起。院校对毕业学员提出授衔意见后,如该毕业学员分配到编制为文职干部的岗位工作,则不予授衔。
5、毕业学员分配到现役军(警)官岗位的定职、定级及定衔标准。初级指挥专业毕业的学员:大学专科毕业生定正排职,授少尉军(警)衔,特别优秀的可授中尉军(警)衔;大学本科毕业生定副连职,授中尉军(警)衔。工程技术专业毕业学员: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专业技术14级,授专业技术少尉军(警)衔,特别优秀的可授专业技术中尉军(警)衔。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专业技术13级,授专业技术中尉军(警)衔。工程技术专业的毕业学员,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调整到基层指挥岗位者,其定职、授衔和确定职务薪金标准,与初级指挥院校毕业的学员相同。学员在毕业时,由院校按规定定职、定级,学员在部队见习或锻炼期满后,由所在部队按规定授予军(警)衔。
6、毕业学员分配到文职干部岗位的定级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一般的定为专业技术14级,文职干部级9级;大学本科毕业生,一般定为专业技术13级,文职干部级8级。
7、军队(武警)院校毕业的学员,经培养院校批准,每年可有少量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本校或其他军队(武警)院校以及军队科研单位的研究生,一经录取,即享受干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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