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存在一定问题的综合素质评价,不能因噎废食,而是明晰关键问题,正视各级利益,在利益博弈中不断完善制度。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一项被寄予厚望的教育改革举措,在各地十几年的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效果。其实,对于要不要推行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级教育工作者基本已达成共识,认为方向是对的,也符合教育发展规律,是破解“唯分数论”的利器。但是,对综合素质评价的争议也一直存在,日前就有媒体刊文《综合素质评价 谁掌握话语权》以提出质疑。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根本原因还是在综合素质评价的关键性问题上存在认识模糊——因为缺乏深入认识,制度与实践仍然难以弥合。
第一个问题就是对综合素质内容的判断和定位。教育部文件明确指出高中阶段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向的是学生综合全面的素养,但从一些地方的考试制度安排来看,由于将高考、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进行绑定,所以有学者指出,如果要理顺高考、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这三套国家基本评价制度之间的关系,使之共同构成符合我国素质教育理念的学生评价体系,就应该把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定位为对学生非学术能力素养的评价上。笔者认为,综合素质评价中的学业水平主要记录的是学习过程中的成绩和表现,高考与学业水平考试针对的则是学生终结性的学业表现,两者有所区别。
那么,综合素质评价是硬挂钩还是软着陆?前者指的是作为招生依据,如有少数
另外,综合素质评价是促进全面还是放大短板?教育部文件中表述,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是培育学生良好品行、发展个性特长的重要手段,综合素质指向全面发展的人。但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下,由于农村家长普遍缺少占有优质教育资源所必需的社会资本,使得他们的孩子与城市孩子在知识丰富程度、表达能力、艺术素养等方面有着显著差别,综合素评价结果纳入招生,无疑会放大了他们的短板。
从现实来看,发挥综合素质评价的积极作用,还需进行制度、框架、操作等各方面的改革。首先要权衡各方利益,正视存在的利益博弈。要以促进教育公平为导向,在政策落地中系统考虑各方利益,结成利益共同体;其次要完善制度安排,建立科学合理的全过程评价体系。要如实客观记录反映学生综合素质活动,以事实为依据,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经历和典型事例做客观记录和写实性描述。采取逐级把关、结果公示等方式,加大对钻营作假者的惩戒力度,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再次要明确“谁使用,谁评价”的操作框架。学校、家长、学生、
一言以蔽之,面对存在一定问题的综合素质评价,不能因噎废食,而是明晰关键问题,正视各级利益,在利益博弈中不断完善制度,让每个孩子都成为真正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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