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成绩复核工作在省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和省高考评卷仲裁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考生如对本人分数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高考成绩的准确性。
第五条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题卡)、是否有漏评、漏阅等;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方面。成绩复核不重新评阅试卷,评分标准、评分细则的宽严问题不在复查范围之内。考生不得查看答卷。
第六条需要复核成绩的考生应于6月27日下午17时前(逾期不予受理,未申请查分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查分)持本人成绩复核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准考证到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应届毕业生也可在当时报名参加高考的报名点办理)。复查申请只能由本人(或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交,不可代办。
第七条成绩复核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考试院督查处和纪检监察人员对复核分数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须于6月28日上午8时前,将申请复核成绩考生的信息通过“管理平台”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将于7月1日12时前通过“管理平台”将查核结果反馈至各个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由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通知到考生,同时通过系统打印“成绩复核通知单”(式样见附表2)给考生。
第八条考生对复核结果仍存有质疑的,7月5日下午17时前(逾期不予受理)持本人“成绩复核通知单”、准考证到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办理申请再次复核。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须于7月6日上午8时前,将申请再次复核成绩的考生信息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九条再次复核由省高考评卷仲裁组组织实施,经仲裁组再次复核后,做出最终认定结论。仲裁组认定结果由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十条成绩复核费为每科次20元。如果复核后的考生成绩有变化,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重新打印更正后的高考成绩通知单发放给考生本人,并将已收费用退回申请人。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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