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和安全、平稳、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教育领域推进的重大改革,是国家交给浙江的一项政治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高校和中学要严格落实《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政发〔2014〕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45号),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坚定改革信心,保持改革定力,强化改革担当,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要求,积极稳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以高考综合改革促进教育综合改革、推进教育现代化。准确把握政策交替的时间节点,面向不同年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指导。重点加强政策变化的解读培训,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从2020年招生起,高校有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试行)》确定,部分专业将要求考生须同时符合2门或3门选考科目。探索对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在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高职提前招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中,加大使用力度,创新使用方式。继续推进职业技能全省统一考试,完善相关工作方案。继续做好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各类定向招生,严格按规定做好考生资格审核。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确保各项改革有序推进。
二、全力保障高考工作安全平稳
各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对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高考安全保密“一把手”工程,把试卷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抓紧抓实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明确考试安全主体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强试卷流转环节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完善试卷保密室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试题试卷安全保密万无一失。强化风险预案管理,按照“工作到哪里,风险提前细化排摸到哪里”的原则,细化高校招生风险点排查,对从报名、计划编制与发布、考试实施到录取管理、数据信息管理、舆情管理等全过程各个重点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排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启动,妥善处置。强化与公安、交通、电力、卫生、无线监管、环保、宣传等部门联防联控,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行为。坚持教育、防控、监督三管齐下,完善考试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确保不留盲点死角。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不担当、工作不落实、发生安全问题的要严肃查处。
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增强高校考试招生信息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要求。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运行要进行实时安全监测,定期开展数据校验,切实做好数据备份,提高系统和数据恢复能力。严密防范泄露考生个人信息,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考生信息外,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位次以及录取信息只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各地各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或提供考生成绩、位次等信息。指导考生加强志愿填报密码等个人信息管理,防止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三、严格规范招生工作管理
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教育部“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机制,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全公开。严格实行多级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安排专人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一进行核查处理,确保公示、监督工作落到实处。自主选拔、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等招生须严格按规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高校要认真执行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报名条件、材料审查、学校考核、监督制约和造假惩处,严厉打击证书、发明、专利、论文买卖和造假行为。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不得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中学范围。
各地各校要牢固树立依法治考意识,加大招生违规处理力度。对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在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考试招生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群体舞弊、严重违规招生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着力优化招生宣传与服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高校和中学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优质服务切实提升广大考生的感受度和获得感。切实做好高考招生改革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主动加强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持续做好志愿填报指导、信访咨询、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加强考试期间对治安、食宿、交通、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为考生提供便利。加强考生诚信考试教育,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关涉考条款,加大对弄虚作假和考试作弊处罚的宣传力度,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合法报考、公平竞争宣传,教育考生提高对不法分子以各类招生录取为诱饵的欺诈行为的警惕,维护好自身利益。加强舆情监控,及时研判舆情,妥善回应处置。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和属地负责制,对考生和家长来访、来电咨询及申诉,要及时处理、积极沟通、耐心解释、快速反馈,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请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中阶段学校。(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来源:(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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