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 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学校颁发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第十一条 学校是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A档)建设单位、国家紧缺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与招生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组织落实学校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任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统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并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第十六条 实行专业招生计划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产业发展趋势好且报考率高的专业,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减少其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在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相关专业的统(联)考成绩及投档规则,在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十九条 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按照湖北省物价收费文件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6800元/年;艺术类专业6500元/年;招生网址:https://zjc.wtc.edu.cn/zs/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委托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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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李颂梅肖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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