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和高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转学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三)若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生源地为高考改革省份,还须符合选考科目要求。
二、申请材料
学生符合转学条件,申请在上海市内高校间转学或申请跨省转学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市内转学备案表》(见附件1)或《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备案)表》(见附件2),须由学生本人签名(不满18周岁的学生,附加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二)含学生本人的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注意保护其他学生个人信息);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及可说明拟转入学校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注意保护其他学生个人信息);
(四)拟转入学校同意学生转入的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
(五)拟转入学校对转学学生情况进行公示及结论的说明;
(六)所在学校对转学学生进行公示及结论的说明;
(七)转学学生在校成绩单;
(八)转学学生在校表现情况说明;
(九)转学理由辅助说明材料:学生因病申请转学,需提交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学生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必要辅助材料;
(十)研究生申请转学的,拟转入学校需出具导师同意意见及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不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支撑材料;
(十一)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上述材料中属学校提供的,应加盖学校公章。
三、办理程序
学生在上海市内高校间转学实行备案制,申请跨省转学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一)市内转学备案流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填写《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市内转学备案表》,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并由所在学校提供相应转学材料。
2.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材料,认为转学理由正当,符合转学条件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并提供相应转学材料。
3.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在《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市内转学备案表》上签署意见、盖章。
4.转入学校将《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市内转学备案表》及相关转学材料在3个月内报市教委备案。
(二)跨省转学确认流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填写《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备案)表》,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并由所在学校提供相应转学材料。
2.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材料,认为转学理由正当,符合转学条件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并提供相应转学材料。
3.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在《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备案)表》上签署意见、盖章。
4.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转学材料送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对转学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上海市普通高校学生跨省转学受理情况回执》(详见附件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要求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
5.市教委依照《规定》及本文件关于转学的规定对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30日内告知学校转学材料审查情况,并将不符合转学规定要求的材料退还学校。
6.由本市高校转到外地高校的,由市教委商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由外地高校转入本市高校的,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市教委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是学生转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高校要按照《规定》和本文件要求制定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规范流程,严格把关。同时,建立健全转学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接受学生、社会的监督。
(二)各高校要及时主动备案转学工作。对于逾期不备案的,市教委将追究相关高校责任,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市教委对各高校学生转学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审核把关不严、未按《规定》要求同意转学等违法违纪行为,市教委将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转学工作的管理。成人高等教育转学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