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017〕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厅〔2013〕2号)以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组织成立成绩复核工作组和成绩复核监督组。成绩复核工作组具体负责考生成绩复核相关工作。成绩复核监督组由学科专家、教育测量专家、法律专家组成,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以及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现场监督,主要针对考生对成绩复核结果提出的疑义进行终核。
第四条成绩复核的具体内容:
(一)核查评卷过程是否符合国家及北京市评卷工作实施规范和相关规定。
(二)核查申请人答卷情况和相关考试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考生答题卡上手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试卷有无漏评、小题得分有无漏统(登);科目总分是否等于各题得分之和,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选考科目等级转换赋分是否准确。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条考生对考试成绩如有疑义,应在统一高考和学考等级考成绩发布后2日内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申请成绩复核,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成绩复核工作组受理考生复核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考生申请事项进行复核,并在24小时内通过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向考生提供复核结果。
复核结果只向考生提供所申请复核科目的成绩总分和复核结论。考生不得查阅答卷。
第七条考生对成绩复核结果仍有疑义的,应在发布复核结果24小时内按要求提出终核书面申请,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北京教育考试院在收到考生书面申请后,提请成绩复核监督组进行终核。
第九条成绩复核监督组组织现场审查,进行终核,对成绩复核过程和复核结果进行投票表决,并形成最终结论。
第十条最终结论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成绩复核监督组作出的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之后不再受理考生成绩复核申请。
第十一条经成绩复核或终核,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由成绩复核工作组或成绩复核监督组出具变更报告,按程序予以变更,并重新下发成绩通知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统一高考、学考等级考考生成绩复核程序.doc点击查看
2.北京市统一高考、学考等级考成绩终核申请表.doc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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