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
1.自治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各招生高校分批次进行录取新生工作。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2.自治区高校招生录取共分 8 个批次:
(1)本科提前批次:军警公安类、艺术类、体育类和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其中,除“军警公安类”与“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高校”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体育类”、“军警公安类”和“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高校”可报考4个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6个专业;报考体育类的考生必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报考军警公安类的考生必须参加专门组织的政审、体检和面试。
艺术类本科划分A、B段。艺术类A段为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类高校和其他未在我区安排分省艺术类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可填报一个志愿;B段为其他艺术类本科高校(专业),可填报3个志愿;报考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类高校和其他未在我区安排分省艺术类招生计划高校(专业)的考生,必须在A段填报相关高校。报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并取得相关合格证。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高校。第一志愿招生高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次录取,并于7月7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报考本科提前批次其它类别的考生须按照招生高校要求进行政审或面试等。
(2)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面向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南疆四地州及对口援疆扶贫地区生源招生的本科一批次院校(专业)。设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选报6个专业;
(3)自主选拔录取批次(设在本科一批次前):已取得自主选拔(含高校专项计划)录取资格的考生可填报一个相应自主选拔录取院校志愿,选报6个专业。
(4)本科一批次:“985工程”院校、“211工程”院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设置一个院校志愿组,设9个平行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5)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面向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南疆四地州及对口援疆扶贫地区生源招生的本科二批次院校(专业)。设3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选报6个专业;
(6)本科二批次: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设置一个院校志愿组,设18个平行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7)高职(专科)提前批次:艺术类、体育类、军警公安类、南疆单列和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高职(专科)院校(专业)。设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选报6个专业。除军警公安类、南疆单列与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高职(专科)院校(专业)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
(8)高职(专科)批次:本科院校的专科专业、高职(专科)院校。设置一个院校志愿组,设9个平行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三校高职批次:招收参加“三校高职”考试的,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内地中职班毕业生的区内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设一个院校志愿,可选报6个专业。
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各高校及专业的批次以《新疆招生与考试》公布为准。
3.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根据高校在自治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在自治区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5.高校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自治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6.为了加强录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按录取程序操作,录取新生严格按志愿、分数投档。考生一经录取,即被视为考生本人正当权益得以维护,投档状态自动消除,不能进行第二次投档录取。
7.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自治区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8.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9.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上海等4个省(区、市)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备案的通知》(教学函〔2015〕6号)精神,继续保留以下加分项目: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仅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准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2)烈士子女(仅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回族考生(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5)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以下称“民考汉”)(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参加民语言统考并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民考汉”已给予照顾的十一个民族)考生(以下统称“汉考民”),在录取时与“民考汉”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6)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双语班学生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教双〔2013〕10号)精神,自2015年起,文科综合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的双语文科班考生(模式一)只能填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院校志愿;其他双语班考生均可填报双语班招生计划的院校志愿,不可填报汉语言、民语言和民考汉招生计划的院校志愿。
(7)南疆四地州(指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州、阿克苏地区)汉语言考生中,对目前未享受民族成份加分的各族考生,给予增加10分;对民考汉、双语班、汉考民考生中父母一方为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调整至增加20分。
10.以上加分项目,除对民族身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及南疆四地州考生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1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子女考生(仅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的名单为准)填报的志愿符合以下条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本科和专科提前批次各志愿填报区内高校;
(2)除本科和专科提前批次以外的其它批次,第一志愿(组)填报区内高校;
(3)参加自治区单独组织的“三校生”考试,并且填报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
填报区外高校不加分。
1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普通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致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新民发〔2014〕144 号)规定:
(1)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志愿献身公安事业的,可保送至公安院校学习深造。
(2)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公安部授予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人民警察子女、伤残人民警察本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第一志愿填报区内高校的,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荣立一等功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新疆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在国家确定的二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人民警察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本人,参加高考并达到区内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3.加分考生必须提供相关成绩和证书的原件,交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并留存备查。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网站、新闻媒体、当地中学)后,须填写《加分考生汇总登记表》,并加盖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公章,在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否则无效。所有加分一律计入高考总成绩。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高考总成绩。
14.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5.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6.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7.保送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15号)执行。
18.自主招生工作按《关于严格高校自主招生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6号)和《关于严格规范高校自主招生和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11号)执行。
19.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校对口援疆扶贫计划和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并按有关政策一旦被录取,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相关地州、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我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继续执行“先统招、后定向”的投档原则。在同一志愿(组)投档时,首先根据考生的统招计划志愿进行投档,再根据考生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进行投档。相关院校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投档线在该校统招计划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相应批次最低投档控制线。第一志愿(组)统招计划生源不足或只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院校投档线不低于相应批次的最低投档控制线。如生源仍不足,可征求院校意见面向社会征集志愿或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参与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高校、相关地州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20.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录取。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21.录取时对民语言考生报考本科院校进行数学单科成绩最低分数限定,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22.民考汉考生既可以填报汉语言招生计划,又可以填报民考汉招生计划。每批次录取时,先向其所填报的汉语言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如被录取,志愿库则自动取消该考生填报的民考汉招生计划的高校志愿;如未被录取,继续按考生所填报的民考汉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
汉考民考生可填报民语言计划的学校志愿(以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23.在预科学制上,民考汉、双语班本科单列计划录取的学生以及本科协作计划录取的艺术类院校学生预科学习时间为一年;民语言学生预科学习时间原则上为两年,学生预科一年后,汉语及文化课程成绩考核达到预科培养要求的,通过本科学校综合评价,可提前一年结束预科阶段学习。协作计划学生预科学习期满,经统一会考或考核合格后,转入本、专科学校学习。
24.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 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校应妥善保管录取新生名册,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校负责。
高校根据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25.各中学应及时、规范地向考生提供纸介质档案,档案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被录取的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纸介质档案材料由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就读中学提取并自带到录取学校。录取期间,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和区属高校应分别设立接待站,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26.自治区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在8月底结束。
27.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高考成绩并确认录取结果。
28.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新疆招生网(http://www.xjzk.gov.cn)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29.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 “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30.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31.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高职(专科)生源计划的区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同意,可在自治区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高职(专科)层次的补录。
32.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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