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在渝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落实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我委制定了《重庆市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精心组织,积极稳步实施各项改革
按照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人才、促进社会公平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教育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内容和方式。加快推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出台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高职单招和对口招生规模,继续推进高职对口招生专业技能全市统一考试。积极做好使用全国卷的
二、强化责任,确保各项考试安全有序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细致地做好报名、命题、考试、评卷、志愿填报和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2016年高校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试题试卷、考试实施和信息
三、坚持公开,深入实施阳光招生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中学,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认真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逐项对照、严格落实教育部规定的“二十六个不得”,加强考试招生规范管理。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严格实行多级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安排专人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一进行核查处理,确保公示、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各高校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程序,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信息公开实效。
四、以人为本,优化招生宣传服务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深入细致地做好高考招生改革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加强作风建设和职能转变,主动服务,加强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和录取期间对考生的咨询、指导。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防止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宣传工作,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
五、严肃纪律,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依法治考,从严治招,切实加强对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廉洁自律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开、公正。严格执行《国
重庆市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市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2)高级中等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符合重庆市招委、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做好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22号)的要求;
(5)非重庆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具备在重庆高中阶段三年连续完整的学籍并就读,其父或母至少一方须具有在渝三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工作经历(2019年开始,须提供在渝连续三年缴纳社会
(6)具备中职三年完整学籍(含经正式审批录取、重庆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的毕业生可报考高职对口招生。报考高职对口招生的考生(艺术类除外),须具有报考类别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持有对口专业操作技能实习证明(岗位工作证明)。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
(3)在上一年度参加国
(4)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经正式审批录取在我市就读高中起点一年制和二年制中职的市外户籍学生;
(7)普通高中毕业生不得报考高职对口招生艺术类和
3.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15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
(2)报名地点。
高级中等
为确保试卷安全,规范考务管理,非
4.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重庆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5〕137号)要求,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予以审查,坚决杜绝高中阶段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以及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非我市户籍考生在我市报考。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二、考生档案
5.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
考生电子档案由各区县(自治县)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组建、上报和保管。考生纸质档案由各高考报名点负责组建、发放和保管,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向报名点提供报名确认表、体检确认表、志愿确认表、各类特征材料、外语口试表等材料后,由报名点装入考生档案。
6.考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制作,按照《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考生档案组建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2〕40号)和《关于重庆市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2〕29号)要求执行。
7.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纸质档案是考生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要加强对各高考报名点纸质档案组建、发放和保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确保纸质档案材料齐全、真实完整,发放档案审查严格、手续完善,保管档案安全保密、规范严格。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或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填报信息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8.考生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后可凭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报名点领取纸质档案。报名点在发放档案时要认真查验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并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密封的纸质档案交给考生。考生到高校报到时将纸质档案移交给录取高校。高校在新生报到时应对考生纸质档案进行审查,未提交纸质档案的考生,须责成其提交。否则,造成的有关遗留问题由考生自己负责。
三、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9.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
10.普通高中毕业生(含应往届毕业生及市外转回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结论由毕业中学填写在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的学校意见栏中;其他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使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重庆市普通高考学生综合信息表》,其中:在校生由学校做出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意见后装入考生档案,社会考生由街道(乡镇)做出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意见后装入考生档案。
1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
12.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得报考。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14.考生的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做好重庆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6〕1号)规定执行。
15.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须在指定的二级(含)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各体检机构应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16.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17.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体检机构不能做出结论的,由市教育考试院商市卫计委确定终检医院并作出最终裁定。
18.军事、武警院校的招生体检工作按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检标准和原市招委、重庆警备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招收
19.公安院校体能
20.考生凭二代身份证和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打印的《体检表》进行体检。体检收费标准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3月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商卫计部门确定。
21.体检结果由体检机构输入计算机,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打印《体检信息校对表》并经考生签字确认后,形成考生体检信息。体检信息上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后不得擅自更改。
22.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措施,严肃纪律,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坚决杜绝请人代检、不实体检等舞弊行为,确保体检工作顺利开展。
五、招生计划及章程
23.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备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我市招生,其在渝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24.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本科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艺术院校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高校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
25.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和表述规范。高校招生章程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
26.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7.各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
28.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各高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六、考试
29.我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重庆市教委统筹管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区县政府分管领导统筹指挥下,协调相关部门全力支持,明确责任,建立国
30.从2016年起,我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将使用全国卷。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室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和报告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题的绝对安全。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和当地招委、教委主要领导,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凡出现失(泄)密事件,均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31.各考点应严格按照“国
3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招生按照分类型、分层次的原则进行,考试类型分为普通文理类、高职对口类、中职直升类三个类型;普通类、对口高职类招生层次分为本科和专科两个层次。
(1)普通文理类
本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4科。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均为150分(外语含听力30分,笔试120分),综合(文、理)科满分为300分,合计总分满分为750分。
专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3科。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均为150分(外语含听力30分,笔试120分),合计总分满分为450分。
考生的
(2)高职对口类
本科:文化素质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
专科:文化素质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2科,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和数学满分均为200分。专业综合考试分为专业基础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满分300分(专业基础和专业技能各150分),合计总分满分为700分。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中职学习期间参加教育部牵头举办的国家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重庆市教委牵头举办的市级技能大赛获得一、二等奖者,报考获奖专业科类对应高校招生专业时,可免专业综合考试,依次按300分、270分、240分、260分、230分直接计入专业综合考试成绩。如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则按分值最高项计入。
(3)中职直升类
中职直升为专科,文化统考语文、数学2科,与高职对口类同题,满分均为200分。专业综合科由学校组织考试。具体要求详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中职直升及预科直升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6〕21号)。
33.普通高校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高职对口招生考试和中职直升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34.我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按《重庆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35.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安排在6月9日进行。外语口试考点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安排,考生在报名区县所设置的口试考点参加口试。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严格管理,认真做好外语口试工作。
七、评卷及成绩发放
36.评卷工作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指定高校承办,采取集中封闭网上评卷方式进行。
37.考生可通过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cqksy.cn/)和重庆招考信息网(http://www.cqzk.com.cn/)查询成绩,也可以到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查询成绩。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可根据考生需要打印成绩条,加盖公章发给考生。
八、志愿填报
38.考生志愿采用网上填报,安排在高考成绩发放后进行。
39.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将通过媒体和相关网站公布经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专题工作会审议通过的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可参考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一分段表(含适用全国高校的加分),根据自己的成绩和位次,结合高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等,科学合理地填报志愿。
40.考生可根据自己意愿自主填报志愿。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应加强对考生职业规划设计及教育规划设计能力培养,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指导和咨询。同时,要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志愿填报的宣传工作,确保网上填报志愿工作顺利进行。严禁违背考生个人意愿,代替考生填报志愿、要挟考生或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等侵犯考生权益的行为。
41.志愿设置:
(1)普通高校本科提前批、贫困
(2)预科设本科一批预科、本科二批预科、专科预科三个批次,本科批各设2个院校顺序志愿,专科设1个院校志愿。
(3)特殊类招生单独设置志愿。自主招生志愿设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一批2个批次;高水平艺术团设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一批2个批次;高水平运动队设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3个批次。各批设1个院校志愿。
(4)高职对口招生本科层次设两个顺序志愿,专科层次设四个顺序志愿。考生文化素质考试和专业综合考试均上本科线且报考层次为本科者,可以填报本科和专科志愿;考生文化素质考试和专业综合考试均上专科线者,可以填报专科志愿。
42.考生使用考生号及《准考证》上的密码登录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cqksy.cn/)和重庆招考信息网 (http://www.cqzk.com.cn/)填报志愿。各类志愿填报时间均为2016年6月26-28日,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18时整,过时不得再填报志愿和修改志愿。报考普通高校艺术、
九、录取
43.我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由重庆市教委统一领导,并成立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负责我市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具体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44.录取体制。
各普通高校在渝开展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对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按高校提出的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根据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防止、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有关高校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做好准备、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网上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45.划线原则:
(1)普通文理类,将分文科类、理科类,按考生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考虑并确定文科类、理科类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本科层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4科成绩划线,专科层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3科成绩划线。
(2)高职对口类,将依据高职对口招生文化素质考试和专业综合考试成绩并结合考生规模、招生计划等,分别划定各科类、各层次文化素质考试、专业综合考试的分数线。其中,本科批次的文化素质考试按照语文、数学、外语3科划线,专科批次的文化素质考试按照语文、数学2科划线。专业综合考试按科类分别划线。
46.投档原则:
(1)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为:在分数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志愿顺序进行投档,投档成绩(统考成绩+附加分)相同情况下,依次比较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投档。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在投档时,平行志愿投档数按照计划数乘以调档比例计算,若遇小数按照进一法取整确定。
(2)顺序志愿的投档原则为:在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投档,投档成绩(统考成绩+附加分)相同考生全部投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3)军队院校招生和国防生招生同分数投档按相关文件执行。
(4)自主招生投档时,考生成绩,即不含优惠分值的“祼考”成绩不能低于一本线。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根据在我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我市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分数线。
47.录取批次。
普通高校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
(1)本科提前批批次;
(2)贫困
(3)自主招生(包含高校原自主选拔录取招生、面向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和试点学院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
(4)本科一批批次;
(5)市属本科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
(6)本科一批预科;
(7)本科第二批批次;
(8)本科第二批预科;
(9)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层次的公安、空乘、空保、航海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计划);
(10)高职专科批次;
(11)高职专科预科。
在录取过程中所有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按规定时间通过网上进行二次征集志愿。在渝招生本科层次不进行补录,市属高校高职专科层次原则上在新生报到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提出补录申请,经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补录。
48.各普通高校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投档以及录取新生名单未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均属违规招生,其录取结果无效。
49.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未在招生章程上公布,各普通高校不得在录取时限定男女生比例和外语语种以及其他要求。
50.对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各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1.照顾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所有照顾分值只能加入文化成绩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不得累加):
①在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市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
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及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子女;报考市属院校的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2017年起其不再享受),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
③重庆市
④报考市属院校的重庆籍农村独生女,线下5分可视为达线,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017年起其不再享受)。
(2)高考成绩达到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有关高校在征集志愿后仍有剩余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优先投档,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散居在汉族
(6)
(7)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
(8)贫困专项计划、市属本科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在录取时经征集志愿后还不能完成计划,经录取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9)对线上生源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由学校申请,经重庆市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十、特殊类型招生
52.高职单独招生。
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5〕28号)规定执行。各高校要规范选拔工作流程,加强考试组织、严格按计划录取、提高报到注册工作质量,加强学生进校后培养跟踪,确保单招工作有序开展,为2017年全面实施高职(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奠定基础。2017年起,统筹实施高职对口招生、高职单独招生、高职拔尖技能人才免试招生和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系统整合考试时间、考试内容和招生录取方式及规则,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高职(春季)分类考试招生模式。
53.
(1)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管理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厅〔2003〕2号)规定执行。
(2)民族班、中央部委属及外省属院校
54.军队(公安)院校招生、国防生招生和士官招生:
(1)军队院校招生按照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原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执行。
(2)国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原总政治部有关规定以及重庆警备区政治部、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普通中学开展成都军区国防生源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政选字〔2005〕6号)文件执行。
(3)招收
(4)公安现役院校招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字〔2011〕439号)文件要求执行。
55.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
(1)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考发〔2015〕133号)规定执行。
(2)录取批次和志愿设置
普通高校艺术类录取批次分为:艺术提前本科批(未作来源计划院校)、艺术本科批A段、艺术本科批B段、艺术高职专科批。
①未作来源计划的提前批本科院校志愿,设1个院校志愿和3个专业志愿。
②已作来源计划的院校志愿分为
(3)录取规则:
①报考艺术提前本科批院校的考生,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专业合格的考生电子档案全部投放给所报院校,学校依据招生章程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录取,招生学校须于7月8日前反馈录取信息。凡是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它批次的投档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将按考生填报的其它院校志愿进行投档。
②凡认定我市艺术专业统测成绩的学校,从我市专业统测合格的生源中进行投档;我市开展专业统测,招生学校单独进行专业
③对按专业成绩或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的市内高校按比例进行投档,投档比例原则上为120%,录取规则须在投档前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其它高校则按文化、专业双上线全部档案投放给招生高校,由高校根据招生章程进行录取,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凡对考生及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录取时应书面报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备案。
④艺术类应用技术本科与艺术本科同批次录取。对同时报考
(4)对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特别优秀者(
56.普通高校
(1)普通高校
(2)录取批次。
普通高校
①本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本科层次的专业体育院校计划);
②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民办学院的本科计划);
③高职专科批(专科、高职院校计划)。
(3)志愿设置。
普通高校
(4)录取规则。
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文化考试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将考生的档案全部投放给招生学校,招生学校根据招生章程审录,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
(5)凡兼报
57.保送生招生。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1号)、《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25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4〕38号)相关规定执行。
58.其他类招生:
(1)体育单招(
(2)招收空军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相关文件执行。
(3)预科直升工作按重庆市招委、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直升工作实施办法》(渝招委发〔2012〕10号)执行。
(4)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收残障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5)贫困
(6)市属高校农村小学全科
(7)
十一、信息公开
59.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号)规定要求,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要对招生考试各环节信息公开。考生特征信息(特别是各种加分信息)必须实行“三级公示”。
60.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类照顾政策、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进行二次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有关事宜;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
61.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6年8月底。
62.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其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
63.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二、新生入学与复查
64.被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须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有弄虚作假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报考地。有关学校和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65.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20日之内报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66.各高校要加强教务、学生、招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发现差误应在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否则,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自行负责。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联系,否则不再补办,遗留问题由高校自行负责。
十三、工作职责
67.各区县(自治县)招生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按国家和我市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报名、体检、考试、档案制作等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负责调查处理本辖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8.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为各区县(自治县)负责国
69.在渝招生普通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70.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要督促中学加强考生诚信教育,按规定真实、准确组建考生档案及相关材料。
十四、招生经费
7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地方考试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要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招生各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十五、组织领导
72.各区县(自治县)招委要切实担负起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宣传、公安、监察、保密、无线电、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73.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4.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
75.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高级中等
76.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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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13492564 广西:452431886 甘肃:452437304 重庆:463336024 吉林:160112699
云南:485679348 贵州:180594366 新疆:178918409 天津:511596052 黑龙江:467658668
辽宁:102030733 宁夏:201679097 内蒙古:47842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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