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
一、报考条件
报考
二、 招生计划
在国家核定的部分地方高校2016年高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内,承办
三、招生办法
按照宣传报名、体检政考、面试、录取、补充的程序组织实施。
(一)宣传报名。
(二) 体检政考。有关省级招生办在专科提前批报考有关高校相关专业的上线考生中,按考生志愿和考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照招生计划数的3倍确定体检对象,向省级兵 役机关提供可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考生名单。考生所在地兵役机关在7月10日前,完成组织上线考生的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
(三)面试。考生所在地兵役机关在7月10日前,会同招收部队和高职院校,完成对体检、政考合格人员的面试考查,并由省级兵役机关将体检、政考和面试合格人员名单送达省级招办。
(四) 录取。省级招生办依据体检、政考和面试合格考生名单,按照招生高校提调档比例要求(顺序志愿投档的,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控制在105% 以内),向有关高校顺序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按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优先录取。当志愿上线 考生数量不足时,从报考体格检查、政治考核、面试合格的上线考生中补征志愿录取,生源数量仍然不足时,可调整到上线考生数量充足的省份进行录取。8月10 日前,省级招办将录取名单抄送省级兵役机关。兵役机关将录取名单抄送招收部队,将《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招收士官政治考核表》和《
(五)补充。培养对象入学后因复查、复审、学习等原因 不符合招收条件的,取消
四、 联合培养
五、 入伍办理
培养对象完成高校前2.5学年的课程且修满规定学分,于第三学年的12月份参加身体复检和政治复审,合格者由兵役机关办理直接招收士官入伍手续。部队训练指导机构派出接兵人员,将
六、 任命和待遇
培养对象实习合格后,由高校直接办理毕业相关手续并寄交所在部队。毕业后,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权限下达士官任职命令,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1 日,其军衔等级和工资档次,比照同期入学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确定。下达士官命令后执行现役士官的工资标准,享受现役士官的相关待遇。培 养对象批准服现役后首次授予军衔前,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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