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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上海招考热线 4955


各区县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健康。

(三)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含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1.考生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在本市参加中考或父母一方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同时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2.考生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持证人的子女,且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考生本人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6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

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6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

5.在沪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6.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站人员,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7.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即国家和上海市的“千人计划”)子女在沪参加高考,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相关部门锁定名单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1.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6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

2.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毕业生。

(六)《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或其同住子女在参加相应考试期间,持证人的《上海市居住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七)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经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除外)。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报考对象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二)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三)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四)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五)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其他报考要求

(一)本通知所指的2017年高校招生考试包括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和本市秋季统一高考。参加2017年春季高考的报名办法另行公布。

(二)根据国务院和本市高考改革相关规定,2017年起,本市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不分文理。高考外语科目考试实行一年两考,考试时间分别为1月和6月。选择参加春季高考的考生,其外语科目考试成绩同时作为2017年统一高考外语科目的一次考试成绩。外语科目的考试语种分设英、俄、日、法、德、西6种,由报考学生任选1种,两次外语科目的考试语种必须一致。

(三)按教育部规定,不参加2017年秋季高考直接办理录取手续的保送生、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和体育单招考生,必须先办理报名手续。

(四)本市户籍和符合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的2017年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6月高考和5月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中只能选择其中一次参加考试。

(五)考生为持有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参加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并完成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后的毕业生,只可以参加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其中应届毕业生还可参加5月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的专科层次录取。

(六)截至2017年4月30日,非本市户籍考生须办妥本市高考报名所需手续。

四、外省市生源考生户籍处理规定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妥善处理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的在沪借考的外地生源学生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沪公治通〔2007〕85号),2017年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业结束后按非上海生源户籍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本文件精神另行制订《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实施办法》。

各相关单位须完善考生数据库,积极构建信息平台,对于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考生信息提高采集质量,联合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信息核查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和安全。

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招生报名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招生报名工作由各区县教育局分管局长负责。进一步完善户籍、学籍双认定以及其它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区县招考职能部门应根据考生数据库,认真做好在本区县确认的个别报名考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考生所在学校应认真做好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涉及资格审定的相关材料要留存备查。市教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对部分区县高考报名信息予以抽查。对于报名时弄虚作假的,查实后取消考生报名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追究责任。

希望各区县教育局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报名工作。若有特殊情况,请于2017年5月16日之前填妥《区县教育局特殊情况考生申报表》(附件2),及时报市教委审批。

附件:

1.2017年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

2.区县教育局特殊情况考生申报表

附件1

2017年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

对象

资格

有关证明

备注

本市户籍考生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往届生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

 

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应届生

本人申请,就读中学证明,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

 

往届生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

应届生

驻外使领馆出具回国证明,加盖使领馆印章;国外学校证明(译文版),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往届生

 

非本市户籍考生

在沪中考且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连续3年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值人员子女

应届生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上海市居住证,就读学校证明,并须持证人身份证

 

往届生

 

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应届生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主证和随员证,就读学校证明

 

往届生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

应届生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本人申请,就读学校证明,父母一方现属本市户口的户籍证明,本人《上海市居住证》

 

2016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生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

应届生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学生本人学籍卡,就读学校证明,并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通过的高考登记表、经市教委复核,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将名单下达给各区县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锁定学生名单

2016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生

在沪定居并持有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往届生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在站人员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

 

往届生

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和上海市“千人计划”)子女

应届生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往届生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工作人员

应届生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学生本人学籍卡,就读学校证明,并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通过的高考登记表、经市教委复核,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将名单下达给各区县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锁定学生名单

2016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生

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

应届生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市教委锁定学生名单

往届生

持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同住子女

应届生

参加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且被本市中职学校录取具有学籍的毕业生

上海市居住证,就读学校证明,并须提供持证人身份证

参加专科自主招生考试和“三校生”高考专科录取

往届生

参加专科自主招生考试

注: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经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除外)

附件2

区县教育局特殊情况考生申报表

单位(公章):

考生姓名

 

考生学籍号­­

 

身份证号码

 

考生高中学籍所在学校

 

户籍地址

 

在沪居住地址

 

父亲姓名

 

单位

 

母亲姓名

 

单位

 

高考申报理由

□符合沪教委学〔2016〕53号文件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条件的考生

□符合沪教委学〔2009〕77号文件中经市教委锁定的考生

□符合沪教委学〔2016〕53号或沪教委学〔2009〕77号文件精神的其他考生

注:请区县教育局根据考生本人实际情况,在对应□内打“√”

区县教育局

分管局长意见

 

 

 

 

 

分管局长签名:

       日期:

区县教育局

纪委书记意见

 

 

 

 

 

纪委书记签名:

日期:

教育局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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