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杨凌示范区招生办(考试管理中心),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各县(区)招生办,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为做好2017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等司法类院校在陕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联合下发的《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3〕16号)精神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7年普高本科招生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考生,必须参加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考者除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志愿从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
(三)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条件;
(四)高中毕业,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
二、政治审查
拟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考生,可在本通知附件目录中下载打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7年招生政审表》(附件1)。考生必须于6月3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政审。经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作出政审结论,合格考生的政审表加盖公章后,直接交考生本人。任何部门不得在政审中向考生收费。
三、志愿填报
高考成绩达到本科二批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可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sneac.com)填报志愿。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志愿填报在“提前批次文史、理工类本科A段”栏内。填报时间为6月25日12∶00至6月28日18∶00。
四、体能测试、面试和体检
(一)时间及地点安排
时间:2017年6月29、30日两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地点: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雁塔校区(西安市建工路50号,西安火车站乘坐228路、351路车在政法干校站下车)。
已填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志愿的考生须携带下载并填写好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体能测试、体检及面试表》(附件2)、准考证、身份证、政审表、近期一寸彩照1张,按规定程序参加体能测试、体检(考生不需空腹)及面试,逾期不予安排。路费、食宿费自理,并按照规定交纳体能测试、体检及面试费用。
(二)体能测试、体检及面试标准
1.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各种残疾;
2.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7;
3.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公斤;
4.体能测试成绩合格。
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三)体能测试、体检及面试组织及要求
体能测试、体检及面试工作由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具体组织实施。体能测试、面试和体检工作结束后,体测点负责填写《2017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招生政审、体能测试、面试、体检合格考生登记表》(附件3),并建立数据库(库结构见附件4),7月4日前报送省招办。录取结束后,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负责将合格考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7年招生政审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招生体能测试、体检及面试表》整理交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体能测试、体检及面试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的重要环节,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一定要按照教育部、司法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测试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坚决杜绝各类违纪舞弊现象的发生。
(四)不能报考的情形
身体状况具有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联合下发的《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3〕16号)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考生可登录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网站查阅)。
五、投档录取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7年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投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录取不得低于二批本科分数线。招生必须遵循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录取。对统考成绩达到学校投档线,体能测试、体检及面试合格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决定,遗留问题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负责解释。省招办向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监督学校对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执行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司法类院校招生
西南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安排在提前批次文史、理工类本科A段录取的专业,学校均不组织体能测试、面试和体检。西南政法大学录取时执行本科一批分数线,西北政法大学录取时执行本科二批分数线。
七、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由省监狱管理局会同纪检部门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监督。
(二)各级招办要切实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招生纪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三)要强化信息公开、公示的力度,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招生宣传和舆情应对,保证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坚决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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