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通知》。为有效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人口”战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人才引进步伐,推进西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现将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调整如下:
一、学历落户
凡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一)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具有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二、在校大学生落户
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教育部学信网在册人员),均可迁入本市落户。
三、人才引进落户
(一)专业人才落户。
凡符合专业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参照《西安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认定的A、B、C、D、E类人才;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人才;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专业人才。
(二)技能人才落户。
凡符合技能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技能人才包括:世界技能大赛前十名获得者;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获得者;具有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者;具有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者;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技能人才。
四、投资创业落户
凡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个体经营者可迁入本市落户。
五、投靠直系亲属落户
本市户籍人员,均可申请其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安居落户
(一)在我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
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
1。城市地区合法固定住所。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赠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为方便群众落户,在小区已具备落户的条件下,对于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2。农村地区合法固定住所。参照城市地区合法固定住所概念中“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等要求,农村地区应出具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在本市居住生活并缴纳社保人员落户。
凡在本市居住生活,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2年以上,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使大家更好的理解此次户籍新政的再升级,更加顺利地办理落户手续。西安市公安局户政处就相关政策升级变化进行了对比解读:
问:此次户籍新政3.0版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是为了有效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人口”战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引进各类人才,积极推动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助力“追赶超越”目标实现,推进西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2月13日,我市进一步放宽部分户籍准入政策,户籍新政3.0版正式推出。
问:再升级的户籍新政3.0版与2.0版对比有哪些具体调整?
答:主要有以下具体调整:
一、学历落户
升级前政策规定的学历落户年龄条件是:具有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具有本科学历的,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
3.0版修订后为:
本科(含)以上学历的无年龄限制,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放宽到45岁(含)以下。
二、在校大学生落户
3.0版继续确认: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教育部学信网在册人员),均可迁入本市落户。
三、人才引进落户
原人才引进落户分为:高级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落户三类,凡符合上述三类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3.0版修订后分为:
专业人才落户和技能人才落户两类,凡符合这两类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一)专业人才落户
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参照《西安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认定的A、B、C、D、E类人才;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人才;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专业人才。
(二)技能人才落户
技能人才包括:世界技能大赛前十名获得者;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获得者;具有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者;具有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者;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技能人才。
四、投资创业落户(新增)
新增“投资创业落户”是将原“投资纳税落户”和“青年创业落户”合并,同时取消了纳税金额和年龄限制。
3.0版修订后分为:
凡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个体经营者可迁入本市落户。
五、投靠直系亲属落户
3.0版继续确认:
本市户籍人员,均可申请其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一)夫妻投靠(合法夫妻)
(二)子女投靠父母(含配偶父母)
(三)父母投靠子女(含子女配偶)
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外)父母。
六、安居落户
此项政策是将原“长期在本市市区就业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和“购房落户”两项政策合并,同时放宽了部分准入条件。其中,购房落户不再受社保年限和购房时间、面积的限制。
原我市“长期在本市市区就业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要求:
凡外省市常住人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3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迁。
原“购房落户”要求:
凡2015年7月1日(含)之后,在本市市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子女的户籍登记。
3.0版修订后为:
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
1、城市地区合法固定住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赠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为方便群众落户,在小区已具备落户的条件下,对于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2、农村地区合法固定住所。参照城市地区合法固定住所概念中“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等的要求,农村地区应出具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
七、在本市居住生活并缴纳社保人员落户(新增)
凡在本市居住生活,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2年以上,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