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6〕2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琼府〔2018〕25号)及教育部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以考生统一高考科目的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的成绩为基本依据,参考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情况。
第四条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梯度志愿、平行志愿等投档录取模式,增加院校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
第五条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和省考试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院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投档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省考试局负责监督院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录取批次与计划编制
第七条 院校招生录取的批次顺序:
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批次和专科批次,本科批次分为本科提前部分和本科普通部分。
(一)本科提前部分按照本科提前普通类、本科艺术
(二)本科普通部分按照本科普通批、本科
(三)专科批次按照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艺术
第八条 院校招生计划的编制方式:
(一)院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专业人才培养对学生学科专业基础的需要,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
(二)一所院校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院校专业组,每个院校专业组内可包含数量不等的专业。同一院校专业组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相同,选考科目要求相同的专业也可以分设在不同的院校专业组中。
(三)院校招生计划按院校专业组方式编制。招生院校的计划具体编制到各院校专业组内各专业,同一院校的不同院校专业组计划因报考生源不同,相互之间不能调剂使用。
第三章 志愿设置与划线比例
第九条 院校专业组是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的基本单位。
第十条 各批次设置院校专业组的志愿数量:
(一)本科提前部分的本科提前普通类、本科艺术类、本科
(二)本科普通部分的本科普通批设24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本科
(三)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艺术类、高职(专科)
(四)各批次按志愿录取结束后,组织还有招生名额的院校专业组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数量与各批次设置院校专业组的志愿数量相同。
第十一条 考生填报志愿在高考成绩公布后进行。
第十二条 考生以院校专业组为单位填报志愿,考生填报志愿须本人选考科目满足拟报院校专业组科目要求方可填报。对于没有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院校专业组,考生在报考时无选考科目限制。
第十三条 本科批次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照在我省招生院校的本科计划总数115%的相应位次考生分数划线;专科批次实行先报志愿再划线,原则上按招生院校的专科计划总数100%的相应位次考生分数划线。
第十四条 部分特殊类型招生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照考生总数25%相应位次考生分数划线;艺术类、
第四章 投档方式与录取办法
第十五条 各批次的投档模式:
(一)本科提前普通类、须面试的专科提前批、本科艺术校考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
(二)本科提前部分的本科艺术类、本科
第十六条 各批次的投档比例:
(一)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批次按不超过院校专业组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投档(已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比例投档),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
(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批次在进行模拟投档后,按最终确定的院校专业组计划数的100%比例正式投档。
(三)特殊类型批次不限投档比例,按符合投档条件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投档。
第十七条 院校招生录取的投档成绩:
考生的高考总分包括高考综合分和照顾加分之和。其中高考综合分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考生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
(一)普通类的投档成绩:考生的高考总分作为投档成绩。
(二)艺术(非“校考”)类的投档成绩:在考生高考总分、艺术专业成绩均达到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分别以各专业类别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作为投档成绩。
(三)
第十八条 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排序规则:
(一)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高考综合分重新进行排序;
(二)当高考综合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重新进行排序;
(三)当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相同时,按语文、数学的顺序依照单科成绩重新进行排序;
(四)当语文、数学成绩均相同时,按考生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第一高分科目、第二高分科目、第三高分科目的顺序依照单科成绩重新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院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之一。省考试局在向学校投档时,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提供给院校。院校根据招生要求参考使用。
第二十条 省考试局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由院校根据教育部、海南省的相关招生政策,以及本校公布在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审阅,择优录取。对录取或退档考生,由院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省考试局根据相关招生政策对院校拟录取、拟退档的考生名单予以审核。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来源:(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0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方式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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