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近日颁布。《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非营利性
我国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16年11月通过修订,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舆论最为关注的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民办教育从业者都期待《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能尽快出台,以细化解决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办学者与教育者、受教育者十分关切的问题,尤其是消除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的模糊空间,优化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
总体看来,《实施条例》的制定十分谨慎,是务实与改革相结合,既尊重当前民办教育发展的现实,保护民办教育举办者的权利,同时,也体现分类管理改革的精神。
《实施条例》的制订,经过了充分的论证。2018年8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发布,当时,送审稿确定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以及“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引发民办教育从业者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比如“送审稿”中规定,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是可以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按规定也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并不符合发展义务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改革方向。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缓解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热,需要政府部门履行更多投入职责。发展职业教育,则需要引入更多社会资源。而对于“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舆论质疑,这一条仅仅适合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吗?另外,现实中,存在社会组织控制非营利高中学校,以及非营利高校的情况,怎么处理这一类问题?
正式颁布的《实施条例》积极回应了这些问题。这也意味着,《实施条例》的制定,广泛听取了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使《实施条例》具有更强的现实针对性。《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这一规定,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均不能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任何民办学校,界定十分清晰,落实《实施条例》,也就要求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全部退出举办。这一规定,则对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学校持开放态度,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源进入职业教育领域,推进职业教育发展。
正式颁布的《实施条例》还明确,“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非营利性
《实施条例》也直面关联交易这一问题,在“民办学校的资产与
概而言之,《实施条例》的颁布,对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构建健康的教育发展生态极为重要。也必须意识到,教育生态的构建是复杂的,在具体落实《实施条例》时,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改革的精神直面现实问题。
图片来源:(摄图网)文章来源:(教育部)以务实与改革精神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