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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教师合法权益,夯实民办学校发展根基

| 来源:教育部 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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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是一所学校最为重要的内部支持者和活力源泉,其队伍素质比起其他因素更能决定学校的质量。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立足推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定位,紧扣关涉民办学校教师群体切身利益的痛点难点问题,创设了系列有力的支持性政策举措。这些政策举措的创设和实施,为保障全国300多万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法治基石,夯实民办学校发展根基奠定了厚实制度保障。

  缺乏一支数量充足、结构稳定的高素质创新型教师队伍是制约目前民办学校优质提升、特色打造的根本障碍。教师队伍整体力量问题不强,主要表现为:如结构不合理,以青年教师和年老教师为主,两头大中间小,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数量少,中级职称及以下的教师多;又如流动频繁,越是中青年骨干的优秀人才,流动率越高,过多的教师流动,极大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安排和师资力量的积累储备;再如高层次人才引进困难,无法吸引中青年高端人才的汇聚,高水平教学团队建设基础薄弱,等等。上述现象的产生,究其缘由,关键性因素是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未得到应有重视保障,教师福利待遇普遍偏低,专业发展平台机会普遍不足。

  学校发展,需要从根本上激活教师内生动力,调动教师的主动性、能动性、创造性。同旧《实施条例》相比,新《实施条例》将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到新的高度,专门设置了独立一章予以规定,对如何保障落实教师权益权益,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经济地位、职业地位、社会地位等权益作出了突破性、精准性、系统性制度安排,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强化经济保障,落实教师薪酬待遇。经济基础是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前提。近年来,随着教育财政经费投入的快速增加,公办学校教师待遇得到显著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岗位薪酬待遇相对低的问题日益凸显。绝大多数民办学校的绝大多数教师,其薪酬待遇要明显低于同类公办学校同级教师。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积金。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会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这一规定,为保障民办学校教师薪酬待遇提供了法治支撑,有利于直接改善教师物质生活境况,提高教师生活幸福感。

  二是强化公平保障,落实教师平等法律身份。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无论是在公办学校还是在民办学校,其立德树人的角色功能和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使命价值并无实质差异,基于教师身份的政治、法律待遇应是平等的。为此,新《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的内容要求。第四十条特别指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政府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科研项目、课题资金”。各级政府应树立大教育发展观念,消除“公办与民办”教师身份的制度性歧视,依法落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公平的发展机遇,推动公民办学校教师良性竞争与共同进步。

  三是强化机制保障,落实教师专业发展权利。以知识传承和创新为主的教育本质属性决定了教师自身必须是学习者,要不断提升专业发展,跟上时代发展步伐。长期以来,民办学校对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性程度认识普遍不够,资源投入较为缺乏,偏重校外人才引进忽略内在人才培育。教师在职培训进修机会甚少,专业能力和水平难以提升。新《实施条例》首次明确了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应有权利,对民办学校提出了明确的行为规范。不仅要求“民办学校在聘任专任教师合同中对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做出约定”,而且要“建立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专业发展前置性要约制度和资源条件的投入要求,为民办学校教师职业提升、事业奋进创造了稳定机制和平台。

  四是强化制度保障,落实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立法空白、教师主动性不足等因素限制,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基本上是家族本位,出资方代表独占据话语权,控制学校决策和运行,其不良后果是权力失控,容易出现决策风险,忽略甚至是侵犯学校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利益。教师作为学校活动主体,要保障自身权益,唯有参与到治理决策过程中,方能表达诉求,主张权利。而参与,离不开有机制和途径。新《实施条例》,充分凸显了民办学校教师的主体地位。一方面,作为成员代表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第二十六条规定,“决策机构中必须有教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另一方面,作为成员代表进入监督机构参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指出,“监事机构应当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师治理主体资格和参与机制的确立,将有助于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决策科学化,构筑教师与学校发展之间的命运共同体。

  五是强化政府支持,落实教师职业社会保障机制。受现有法人属性、学校经费来源有限等多重制约,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养老社会保障同公办学校教师存在巨大差距。“后顾之忧”一直是影响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稳定的最大“心病”。“心病”不除,“百病”难消。为此,新《实施条例》第一次确立了政府在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退休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定职责。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分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的资金纳入预算,采取财政补贴、基金奖励、税费优惠等方式,支持、奖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并可以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财政资金支持教师职业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突破了过去公共财政资金“见物不见人”的使用束缚,创新了财政支持方式方法,有利于逐渐缩小甚至消除公办学校教职工与非营利民办学校教职工在社保方面的制度性差距,稳定教师队伍,进而让教师能恒心从业、静心教书、安心育人。

  教师始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第一资源,始终是学校改革创新的主力军。教师心安,则学校兴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40年来民办学校得以兴起与发展,可以说千千万万的教师是第一功臣。没有教师们的辛勤付出,就不可能有今日民办教育之局面。新时代背景下,民办教育要转向高质量发展,民办学校要优质特色发展,让教师在工作中更有尊严、在生活上更有体面、在社会上更有荣誉,是基本前提。民办教育是人民的教育,是公共的事业。民办学校教师同样是人民的教师,落实《实施条例》要求,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境遇,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政府、民办学校以及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协同努力,这一过程不会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令人欣慰的是,新《实施条例》在让民办学校教师真正成为受社会尊重和令人羡慕的职业的前进道路上,已经迈出了新步伐、指明了新路径、点燃了新动能。只要民办学校教师有希望,民办教育就会有未来。

  图片来源:(摄图网)文章来源:(教育部)全面落实教师合法权益,夯实民办学校发展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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