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办教育领域殷切期待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条例》明确了鼓励引导民办教育提高质量的导向,并就民办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作出相关规定,对强化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一、促进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是《条例》的内在要求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鼓励、引导民办学校高质量发展,应以促进民办高校严守办学底线为起点,应以建设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为抓手,这是由《条例》“依法支持和规范”的特征决定的。民办高校经过40多年蓬勃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办学层次和质量不断提高,高水平大学不断涌现,但受历史发展阶段的影响,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参差不齐。而建设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有利于督促民办高校严守质量底线,提升办学水平,奠定民办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因此,促进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是落实《条例》的内在要求。
二、政府层面要多措并举,从宏观上构建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制
1.建设和完善质量评估制度。评估体系的完善,是教育行政部门保障民办高校质量的重要抓手。《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这意味着,相关部门在采用直接评估的方法定期组织对民办高校进行合格评估、审核式评估等各类评估的同时;要积极创新评估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办法,建设和完善第三方质量评估制度。
2.推进民办高等教育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条例》中贯彻了国家近年来关于全面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的重要部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建立认证体系,制定推广反映行业规律和特色要求的合同示范文本。”无论民办高等教育各类行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还是相应质量标准认证体系的建设,都离不开教育部门的积极支持和管理,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民办高等教育认证制度创新,推进民办高等教育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3.积极落实“奖惩并举”的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奖励和惩罚并举,从政策实施角度更加有利于政策的推动。《条例》既制定了对教育质量的激励政策,也明确了民办学校特定办学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罚类型。《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健全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奖励举办者等。”这表明,无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只要符合质量标准,就可能获得优先扶持的机会。《条例》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详述了20余种办学情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在其中特别关注了教育教学质量的问题。《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未及时采取措施;公示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要给予相应处罚。以上表明,《条例》已经对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奖惩并举”机制做了系统的顶层设计,各地要积极落实《条例》精神,促进“奖惩并举”机制发挥实效。
4.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积极推行信息公开,有利于民办高校自觉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而提升民办高校的公信力和对社会捐赠的吸引力,因此对于民办高等教育教育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这表明《条例》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平台已经具有系统全面的顶层设计,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三、民办高校要加强自我管理,自觉构建内部质量保障评价体系
1.民办高校要积极回应政府关于构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部署。构建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对民办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办高校要积极回应政府层面关于构建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举措,一是积极参加评估,以评估促建设;二是积极参加行业组织规范化活动;三是在教育教学质量达标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四是积极回应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2.民办高校要积极构建内部质量保障评价机制。内部质量保障评价体系的建设,是民办高校自主管理的重要体现,是保障民办学校夯实办学质量的必要条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向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提供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这实际上也是对所有民办高校的要求,民办高校应采取以下措施构建校内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一是按照学校的人才培养定位和类型积极修订完善本校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二是建立教学质量评价处等内部质量保障和评价部门,三是完善内部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机制,确保办学质量达标和不断提升。
3.民办高校举办者要落实依法办学。民办高校举办者依法办学,是民办高校质量保障的前提。《条例》就举办者权益、举办者奖惩、举办者管理和监督职责等做出全面的规定。并就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保障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等作出特别要求。举办者在争取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落实依法办学。
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民办高等教育正式进入关键改革期。在促进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的基础上,积极进行上下协同创新,构建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将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内涵发展和质量强国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图片来源:(摄图网)文章来源:(教育部)落实《条例》精神,促进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