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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回应多方权益诉求 稳定民办教育发展预期

| 来源:教育部 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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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历经多次修订、社会各界翘首以盼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终于颁布。改革争在朝夕,落实难在方寸,能否积极回应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和师生群体的多方权益诉求,是影响民办教育新法新政有效落地的重要因素。总得来看,《实施条例》找到了凝聚多方共识的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回应合法权益诉求,稳定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预期。

  第一,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权益,夯实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基础。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承担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历史使命,《实施条例》明确了政府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责任和政策。一是明确了政府依法支持民办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奖励举办者等。二是保障了民办学校的教学自主权、招生自主权、用人自主权和收费自主权。在教学自主权方面,规定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在招生自主权方面,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在用人自主权方面,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自主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在收费自主权方面,删除了收费审批的规定,明确可以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三是加强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实施条例》明确了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规定地方政府可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贴;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等。

  第二,回应举办者合法权益诉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我国民办教育有其明显的特色,举办者及其代理人是民办学校实际控制者,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民办教育改革展的稳步推进。有序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需要最大限度地消除改革阻力,解除举办者的后顾之忧,《实施条例》在引导举办者做出合理选择的同时,积极回应其合法权益诉求。一是依法保障举办者的分类选择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且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实施条例》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定,允许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细化了相关政策要求,为引导更多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提供了合法路径。二是依法保障举办者的决策权、管理权。《实施条例》规定,举办者可以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同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三是依法保障举办者的财产权。《实施条例》从法规制度设计上进行了较大程度的创新,允许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但协议不得损害学校权益和师生权益。四是允许举办者与民办学校进行合法关联交易。《实施条例》规定,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其他民办学校可以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并进行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五是依法保障举办者奖励权。《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同时还要求各省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

  第三,保障民办学校师生合法权益,激活民办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教师和学生是保障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和第一资源,需要高度重视。《实施条例》把“教育与受教育者”专设一章,以保障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一是加大政府和民办学校对教师待遇的保障力度。《实施条例》要求民办学校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积金,并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会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同时也增加了政府责任,规定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二是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平等法律地位。《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民办学校教师的聘任制度和聘任合同,要求相关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聘任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同时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申请科研项目、评优评奖、文体活动时,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三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以及获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同时,要求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

  图片来源:(摄图网)文章来源:(教育部)积极回应多方权益诉求 稳定民办教育发展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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