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招办、体检机构: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湖北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鄂教学〔2004〕4号)精神,结合当前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体检工作时间安排
1.3月11日前,各市州汇总各县(市、区)体检机构、主检医师名单以及体检时间安排,报送省招办备案;省招办传真电话027-87328226,电子邮箱:hbzb_hb@126.com;体检机构、主检医师名单由省招办集中将在湖北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2.2015年全省不统一组织高考体检工作培训会。3月16日前,各市州负责培训本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体检机构。
3.3月18日至4月18日,各县(市、区)组织体检工作。
4.4月25日前,体检机构完成体检信息采集、校验、统计和移交等工作。
5.5月8日前,县(市、区)招办汇总、检查体检信息并上报市(州)招办,市(州)招办汇总、检查。
6.5月6日至10日,省招办接收市(州)招办上报的体检信息。
7.5月15日至30日,体检专项复检。经考生书面申请,当地招办和体检机构同意,省招办核实后到湖北省人民医院进行专项复检,省人民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最终裁定。
二、体检工作要求
1.各地招办、体检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乙肝检查的新要求。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转氨酶异常,如果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含2倍),可建议考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由考生自愿申请,不得强制要求乙肝项目检测。不论考生是否检测了乙肝项目,体检机构都应在考生体检表上如实记载考生转氨酶检查情况;检测了乙肝项目的,还应记载检测结果。
2.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和该文件的相关解读,高考体检中的胸部透视项目检查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应当优先使用普通X线摄影、CR(计算机X线摄影);有条件的地区,推荐使用DR(数字X线摄影)取代普通X线摄影和CR检查。综合考虑体检的正当性、代价利益分析和考生费用承担,建议我省高考体检胸部透视项目检查使用应用影像增强技术的隔室监视器透视,若考生自愿提出采用胸片检查要求,可由考生自费在体检医院进行胸片检查。
各市县招办和体检机构应当事先在体检方案或体检过程中告知体检考生该项检查的目的和风险。体检机构要为考生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非投照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受到直接照射。
3.要建立健全各级高考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体检工作领导小组由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招办和体检机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对体检工作负总责。各地体检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体检全过程的领导、检查和监督。
4.要建立健全高考体检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机制和体检专项检查制度。体检机构由市县招办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议确定,并签定责任书。
5.要制定工作方案,坚持岗前培训。体检前要制定体检工作方案,提前做好体检准备。要分层次开展学习培训工作,各市州招办组织本地县(市、区)招办和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培训和组织布置,体检机构做好参检医师的选拔和全体体检工作人员学习培训。
6.高考体检收费标准要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执行。
7.严格执行高校招生体检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加强监督,落实责任,确保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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