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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 来源:优志愿 4509

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华北石油管理局、定州市、辛集市招生委员会,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教育部、省教育厅工作部署和我省有关文件要求,2015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积极稳妥地落实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促进入学机会公平,依法治考、从严治招,确保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公平、公正。《2015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见附件)已向全省招生考试机构和省内高校征求意见并修订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做好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协同配合,强化考试安全制度体系建设

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高考前,要积极配合工信、公安、工商等部门,从网络、考点周边及市场三条线开展专项行动,防范和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制止和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清理和整治作弊器材销售市场,有效净化考试环境。

要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是组织考试、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要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能力,充分发挥标准化考点在加强考场管理、防范考试舞弊等方面的作用。要加强对考务工作人员和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确保考试工作安全。

要加强考试信息管理。严格执行信息管理有关规定,采用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考试信息安全。

要严格监督管理。各级教育纪检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切实负起责任,全程监督考试招生工作。

二、继续实施专项计划,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人数

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简称国家专项计划),面向国家划定的我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招生。配合有关高校继续实施高校农村单独招生专项计划(简称高校专项计划)。安排一定数量的省属重点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继续实施地方专项计划。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纵向流动渠道。


三、按照统一部署,逐步落实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继续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部分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15〕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院校高职单招工作,适度增加单招计划,原则上控制在高职院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0%左右。2015年我省首先在医学卫生类(临床医学类除外)、学前教育专业和机电设备类进行单招联考试点。由同类别院校推荐的牵头院校负责组考,成绩供同类别所有院校使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方式,考生可报考同一类别的所有院校,按“院校+专业(专业类)”模式填报志愿和录取。考生可同时填报12个“院校+专业”志愿。为增加考生录取机会,今年高职单招志愿设一志愿和二志愿,一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二志愿征集。

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严格按照《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和我省有关文件的要求,做好高考优惠加分的清理工作,并积极做好解读宣传,确保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平稳实施。要严格考生优惠加分资格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

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各项要求,从2015年起高校自主招生考核全部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

四、规范管理,进一步严肃高校招生工作

各地和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教育考试院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各高校要以考生为本,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及时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受理、妥善处置,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将按有关程序及时受理考生对招生院校处理意见提出的行政复议。

五、实施阳光工程,进一步落实招生工作“十公开”

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9号)要求,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和规范有效的国家、省、市、县、中学、高校等多级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按照信息责任主体负责审查和多级公开、公示的要求以及信息公开职责分工,完善各级各部门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把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六、强化意识,做好招生宣传和服务工作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能转变,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举措,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能力,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招生考试工作的满意度。要结合重要工作环节和时段,广泛宣传高考基本政策、改革措施、程序规则、诚信考试等各项措施和要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细致地解读本地改革政策措施,解疑释惑。要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工作预案,做好对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疫病的应急防范工作。要适时进行高考预警或案例宣传,揭露中介欺诈伎俩,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要依据残障考生特点,采取单独考试招生方式,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在考试管理中,为患病、残障考生等特殊群体平等参加考试提供便利,营造温馨考试环境。在录取过程中,要加强与各高校的沟通联系,主动提供我省模拟投档情况,使高校及时了解本校生源情况,为我省考生争取到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要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绿色通道”入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等新生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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