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有关高校:
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试行方案》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全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单独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考单招)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报名工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15〕7号,以下简称《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二、考试
(一)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共4门:语文、数学(
“其它类”中的“退役士兵高职招生”和“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只考语文、数学、外语。
(二)满分分值
语文满分为150分,数学(
(三)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语文 | 9:00—11:30 | |
数学( | 15:00—17:00 | |
专业理论 | 9:00—11:30 | |
职业技能理论( | 9:00—10:00 | |
职业技能理论( | 9:00—10:30 | |
外语( | 15:00—17:00 |
注:实行职业技能考试的9大类中,烹饪类、艺术类和其他类(除“汽车专业”外)已完成全部的职业技能考试,其余已完成职业技能操作部分考试。
三、招生计划
(一)1个专业可按专业性质在2个类别安排招生计划。
(二)未完成计划经批准可转为普通高考计划。
四、志愿填报
(一)设一个录取批次,实行平行志愿。
平行志愿与征求志愿均设A、B、C、D、E五个院校志愿(征求志愿另增设院校服从志愿),每个院校设三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经批准实施的
(二)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按各类别计划数的适当比例划定并公布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生源数少于计划数的类别(专业)参考普通高考的平均录取率划定分数线。上线考生可填报志愿。填报时间另行公布。
(三)视平行志愿录取情况决定是否征求志愿。
(四)跨类别填报的志愿无效。
(五)填报志愿具体要求按普通高校网上填报志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录取
(一)录取工作7月上旬开始,具体办法和日程安排按当年录取工作通知执行。
(二)投档办法执行当年普通高校招生投档有关规定。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投档。单科排列顺序为专业理论(职业技能考试)、语文、数学(
(三)投档比例
平行志愿与征求志愿均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投档。同一学校总分、文化总分和单科成绩均相同的考生全部投档。
六、考生体检
考生体检与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同时进行。具体工作按当年招生体检工作规定执行。
七、技能成绩
(一)自2015年起,已实行职业技能考试的类别所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不再计技能成绩。
(二)2015年
考生须在报名确认时向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交验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并上交复印件一份。各地招生考试机构须认真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存入考生档案,并于当年6月7日前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报省教育考试院。
考生职业技能证书类别与报考类别不一致的,不计技能成绩。
八、政策加分
按《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贯彻国家高考加分政策的意见》(浙高招委〔2015〕2号)执行。其它类中的“退役士兵高职招生”政策加分按省军区政治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高职院校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11〕194号)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符合多项政策加分项目的,只按最高加分项加分,不累计加分。所有项目资格审核、公示等事宜均与普通高校招生规定相同。
九、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实行免试升学
根据《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浙教职成〔2012〕26号)有关规定精神,凡获得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数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中职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免试保送就读我省高职院校相关或相近专业。具体办法参照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办法执行。其中,对于在2014年比赛及之前获奖的考生,高校须在
十、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试行方案>的通知》(浙教试院〔2014〕25号)精神,全省职业技能考试今年在继续实施
十一、严禁弄虚作假。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
请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中等职业学校。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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