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艺术、
第二条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精心组织,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切实做到招生工作“十公开”,不断提升招生服务水平。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艺术、
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专科层次及省外院校本科层次录取新生时,省教育考试院将专业、文化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电子档案全部投放给学校(学校若有调档比例要求的,须在编报招生专业计划的同时将调档比例及投档模式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省内外院校本科层次调档比例可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由学校确定,学校未报的按120%执行;省内外院校高职(专科)层次调档比例可在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由学校确定,学校未报的按110%执行。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必须按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办法是:高校在省教育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根据考生所填志愿、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结果,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被录取考生的不录取原因,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第五条录取工作分艺术本科提前批、艺体本科及专科批三个批次进行,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普通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通讯联络的畅通,并完善网上录取的软硬件建设,以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普通高等学校和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及
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
第六条在录取工作中,普通高等学校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普通高等学校在录取中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或《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承诺。普通高等学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2.加强对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院)长、招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艺术、
3.艺术、
4.高校录取新生,要本着对国家、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择优录取,公正选才。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尊重考生填报的学校及专业志愿顺序,正确处理好志愿与分数的关系,对考生的各志愿都要认真对待;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尊重考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当同批线上第一志愿按比例投档足额时,学校须在所投档案中录取满额;当同批线上第一志愿所投档案不足时,省教育考试院按缺额1∶1投档,招生学校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学校除外)。在后续志愿投档后,学校不得退掉此前已投的考生档案。对不予录取的考生,特别是高于本专业录取最低分以上的,学校均应有并写明充足的退档理由;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仍坚持退档的,学校应按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填写《退档复议意见书》(格式见附件1),写明退档原因,由学校录取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名,招办盖章后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备查;考生对退档有疑问,由学校负责向考生作出解释,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5.学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详见《关于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艺术
6.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录取本科新生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其划定的文化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的专科专业及其他学校艺术、
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15〕1号文件的规定,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对于可授予
7.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且计划未分到四川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本科层次须于7月6日12:00前,高职(专科)层次须于7月20日12:00前将学校各专业录取新生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文件及拟录取新生名单传真至我院。
8.录取结束时,要认真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凡是学校执行政策中的偏差以及工作失误所致落选的考生,学校应予以补录。对于考生不合理落选等遗留问题,学校应积极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妥善处理。
9.新生入校后,学校应进行认真复查,对不符合条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都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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