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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章程正式发布

| 来源:优志愿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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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章程

序 言

云南大学是中国西部建立最早的综合性大学之一。其前身私立东陆大学始建于1922年12月,1923年4月20日举行首届学生开学典礼,1930年改为省立东陆大学,1934年更名为省立云南大学,1938年改为国立云南大学,1950年定名为云南大学。20世纪70年代以来,云南大学先后成为国家重点大学、“211工程”建设大学、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院校、教育部与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共建高校、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和“提升综合实力工程”实施院校。

云南大学遵循“立足边疆、服务云南、提升水平、办出特色”的办学思路,秉承“会泽百家、至公天下”的云大精神,践行“自尊、致知、正义、力行”的校训,围绕国家战略和云南发展需要,立一流目标,聚一流师资, 创一流学术, 育一流人才,着力推动学校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超常发展、和谐发展,努力建设中国一流、世界知名区域性高水平大学。

早在建校之初,学校先后制定过《东陆大学组织大纲》、《云南省立云南大学组织大纲》、《国立云南大学组织大纲》。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云南大学,简称“云大”,英文译名为Yunnan University,缩写为“YNU”,学校网址为“www.ynu.edu.cn”。

第二条 学校由东陆校区和呈贡校区组成。学校法定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2号。在办学过程中,新设立和并入学校的各类机构,均为学校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品行优良、本领过硬、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五条  学校推行人才强校、科研兴校和国际化战略,致力于建设大师云集、群英荟萃的人才高地,成为学术引领、科技创新的学术高地,成为云岭大地人才辈出的摇篮和引领先进文化的先锋,建成中国一流、世界知名区域性高水平大学。

第六条  学校实施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大力发展外国留学生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双层式”现代大学制度架构,即宏观层面: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微观层面: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学校宏观调控、学院自主运行、师生民主管理、教授专家治学的校院分级管理体系。

第九条  学校建立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和风险评估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条  学校的校训:自尊、致知、正义、力行。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风:高远、务实、勤勉、卓越。

第十二条  学校的精神:会泽百家、至公天下。

第十三条  学校的校标:圆圈内包含云南大学标志性建筑会泽院图像、代表九十五级台阶的九条粗线和五条细线及学校首届学生开学年份“1923”的数字;圆圈内、图像外标有中英文“云南大学”字样。

第十四条  学校的校徽:题有校名(毛体)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的校徽为红底白字,本科生的校徽为白底红字,研究生的校徽为蓝底白字。

第十五条  学校的校旗:海水蓝的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中央印有白色校名(毛体),左上角配有校标。

第十六条  学校校歌:《云南大学校歌》,熊庆来作词,赵元任作曲。

第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公历4月20日。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八条  学校是由国家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由教育部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自主办学,教育部按照共建协议和有关规定对学校实施共建管理。

第二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按照法律和本章程规定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 适时、科学地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五)监督学校依法合理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及其他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与经费;

(三)维护学校的利益,支持和指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规定,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选聘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务),调整绩效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按照国家学位制度规定,自主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财政性资助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八)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学校运行和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自主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九)按照国家相关外事规定,自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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