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教育厅公布《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与广东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且未按照规定办理到外省就业手续的广东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应按照协议约定到 广东省中小学任教。如故意违约,须退还在校期间享受的各项费用,违约记录还将记入“诚信档案”。
据《办法》规定,免费师范毕业生故意违约,须退还4年修读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按国家执行的免费标准计算。免费师范毕业生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广东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 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同样,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且未经广东省教育厅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广东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且未履行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并按上述相应违约情况处理;此外,还将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记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并公布其违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