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6年对音乐类和
(一)省统考或联考
省统考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面试)评分的形式。省统考考试科目和分值等要求按照年度《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考考试说明》执行。
联考由联考牵头院校组织、联考院校共同参与,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面试)评分的形式。联考考试科目和分值等要求按照年度《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联考考试说明》执行。
(二)校考
1.省内高校的校考
省内有关本科院校招收非省统考和非联考专业,其专业考试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省内高职(专科)院校艺术类专业不再单独举行校考,继续采用委托考试的方式进行。
2.省外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
(1)根据教育部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教高〔2012〕9号)文件精神,报考有关院校的
(2)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立校考考点及有关考试管理工作,按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如与我省省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须使用我省的省统考成绩录取;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需要校考的,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考试,否则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原则上只能在院校所在地组织专业校考。
3.专业校考合格考生的确定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实行专业校考的招生院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选拔标准。
(1)普通高校确定各专业考试合格人数不得超过本校该专业在我省招生计划数的4倍。专业考试合格信息由招生院校及时告知考生。
(2)有关招生院校须于4月20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报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我省将按照各高校的招生计划数及规定的比例进行审核,如招生院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超过规定的标准,对超出部分的低分考生,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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