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教育厅获悉,教育厅制定并印发的《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民教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校名义开展办学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严禁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工作。学生入学后,对要求退学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学退费手续。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生
《办法》实行民教机构办学许可制度。民教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校的名义开展办学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鼓励民教机构之间走联合办学的路子,整合办学资源,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效益。支持民教机构转设为其他非高等教育类型的民办学校。
民教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严禁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工作,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生。民教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政策及相关要求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学生入学后,对于要求退学的学生,要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退学退费手续。民教机构及其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不得面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
民教机构是独立法人单位,对所有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各类办学活动均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民教机构要建立稳定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稳定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项,均须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报告事项主要包括:招生、教学方面的不安全情况;学生管理方面的不安全情况;饮食卫生方面的不安全情况;资产负债方面的不安全情况。
擅改校名性质和举办者终止办学
民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并停止招生: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自查报告,拒绝参加年检的。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整改未达标的。不实行招生备案制度或篡改备案内容的。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的或委托中介组织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当年未开展招生、教育教学活动的。有非法集资行为的。对稳定安全重大事项不报告并发生严重安全事件或不稳定事端的。
民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办学,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擅自改变学校名称、性质和举办者的。连续3年年度检查不合格整改仍不达标的。根据学校章程规定主动要求终止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