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
1.艺术类专业范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艺术学门类”下设各专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中“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下设各专业和“民族文化类”“广播影视类”等部分专业,统称为艺术类专业。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得设专业方向。对因培养工作需要,确需在招生考试环节加以区分的,有关高校可设立招考方向(专业后加括号注明),如舞蹈表演(民族舞方向)。高校不得将专业目录中的艺术类专业列为其他艺术类专业的招考方向、不得将专业目录中的非艺术类专业列为艺术类专业的招考方向、不得将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变相修改名称后列为招考方向、不得将与本专业选拔和培养无合理相关性的列为招考方向。高职(专科)的招考方向原则上以相应专业目录中列举的专业方向为准。
2.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高校艺术类专业应综合考虑考生艺术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择优选拔录取。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含同一专业下设各招考方向)应采用同一种录取办法。高校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办法、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等信息。设立招考方向的专业,应公布各招考方向的招生计划和考核办法。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3.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为本行政区域内考生组织美术和设计类专业省级统考,有条件的省(区、市)还应组织音乐、舞蹈、编导等其他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不得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组织非艺术类专业统考。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加强省级统考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探索和建立公平、科学、合理、有效的测试方式和评价机制,保证统考的区分度、信度和效度,要向高校提供统考成绩相关信息,包括统考评分办法、总体成绩分布情况及相关合格考生信息。
4.艺术类专业校考。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上应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的专业成绩依据。省级统考未涵盖的艺术类专业,高校可组织专业校考。省级统考涵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高校若需补充考核,可面向省级统考合格生源在本校组织校考。若确需在校外设置考点,高校须向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同意后,在当地规定的考试地点、时间范围内协商相关考务事宜,并遵守当地考点管理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未经批准同意不得设考点。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规定校考考点,对研究同意在当地设置考点的高校进行指导和监督。高校确定的校考合格人数不得超过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
5.艺术类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因地制宜、分类划定艺术类各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普通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并逐步提高要求。凡已合并录取批次的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并批次前的相应要求。录取期间,各省(区、市)和高校不得为了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初次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6.规范部分高校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按照从严管理、推进改革的原则,经教育部批准的29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和13所高校的部分本科艺术类专业,2016年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可面向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跨省组织专业校考,可自主划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简称自划线),其他事项执行教育部统一要求。上述高校要率先垂范,加强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规范管理。要认真研究各省(区、市)考试招生方案,按照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谨、规范制定本校招生章程,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须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核准备案。要在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应知须知的内容及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事项做详细、准确表述,如不做分省计划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自划线办法等。录取时应在本校网站公布自划线,自划线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史论、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及设计学类等专业应提高要求,舞蹈表演、表演(戏曲方向)专业可适当降低要求。
7.改进和完善艺术类专业投档模式。艺术类专业录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区、市)相应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集中录取。鼓励各省(区、市)积极探索在艺术类专业试行基于省级统考成绩的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增加高校和考生的双向选择机会,提高考生志愿匹配率和满意度。
8.相关专业录取办法。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高校若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凡省级统考涵盖的专业测试,学校不得组织校考),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允许开展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招生的高校,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与上述专业对应的相关高职(专科)专业,由各省(区、市)参照上述要求制订办法。
9.艺术类学生入校管理。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二、高校高水平艺术团招生
1.招生规模。高水平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招生规模不得超过试点高校上一年度本科招生计划的1%,原则上仅面向高校组建的音乐(如合唱团、交响乐团、民乐团等)、舞蹈(如民族舞团、芭蕾舞团、现代舞团等)、戏剧(如话剧团、戏曲团、曲艺团等)类艺术团。试点高校要根据本校艺术团建设和发展情况,合理安排并公布艺术团分类别招生计划。未设立艺术团的试点高校不能安排相应艺术团招生,不得招收与艺术团需要无关的艺术特长生。
2.考试招生办法。考生根据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条件,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艺术团相关项目专业测试。试点高校须严格按照测试结果择优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及享受高考文化成绩优惠的相应录取要求。专业测试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相应录取要求且按要求填报相应高校志愿的考生可被择优录取。试点高校公示合格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艺术团招生计划的2倍。
3.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试点高校结合本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要求,研究提出本校艺术团录取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最低要求方案,一般不低于本校在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对于少数艺术团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录取此类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艺术团招生计划的15%,按不超过拟录取考生数的2倍确定公示名单。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综合考虑划定高校艺术团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并批次前的相应要求。试点高校艺术团录取要求不得低于相应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
4.高水平艺术团管理。艺术团录取的所有考生入校后均须参加艺术团教学排练、校园演出及比赛等活动。试点高校须与拟录取的相关考生签订协议,明确入校后参加艺术团的义务和责任。
三、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1.招生规模。高水平运动队(以下简称运动队)招生规模不得超过试点高校上一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并须在经教育部核准公布的运动项目范围内招生。凡不具备组队条件、未设立专项运动队、无法继续承担建队任务的试点高校,不得安排该项目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试点高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依据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设置的主流项目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管理要求,并按照程序调整运动队项目。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组建高水平足球运动队。试点高校要根据本校运动队建设和发展情况,合理安排并公布运动队各项目(分性别、分位置或小项)招生计划,其中集体项目每年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该项目赛事规定的一方最多同时上场人数(如篮球项目男女队每校每年最多各招5人)。
2.考试招生办法。考生根据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条件,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队相关项目专业测试。试点高校须严格按照测试结果择优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及享受高考文化成绩优惠的相应录取要求。专业测试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相应录取要求且按规定填报相应高校志愿的考生可被择优录取。试点高校应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核,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核实考生运动技术等级,并对网上核实结果进行截图保存。考生所持本人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中的运动项目应与报考高校的运动项目一致(原则上运动小项也应对应一致)。试点高校应面向广大考生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可联系国家体育总局开展兴奋剂抽查工作,体育专项测试之前,应与考生签订《反兴奋剂承诺书》。拒不签订承诺书或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或抽查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试点高校要严格按照测试结果择优确定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