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工作要求,结合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
第三条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
第五条 招生代码:10053。
第六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2011计划”项目重点建设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
第十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第十一条 培养模式:
1.基准培养模式
基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入学后,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在三至六年内完成学业。符合毕业及授予学位条件的学生,可获得本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2.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
基准学制为五年。符
3.辅修专业培养模式
基准学制为四年。学校在四年基准学制基础上实施本科生辅修专业制度,符
4.学科通识加专业培养模式
基准学制为四年。政治与公共
5.双学位加硕士连读培养模式
选择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
6.
7.
学制为六年。学生在
8.
学制为四年。前三年完成
9.
10.
11.国内国(境)外名校交流交换培养模式
为丰富本科生学习经历,学校与国内外的多所著名大学签定了校际交流协议。学校选拔学生赴对方学校学习,并根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改革前期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向招生委员会提交招生计划草案;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复查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本科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六条 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坚持科学发展,协调发展,按照“以发展促公平”的原则,结合学校办学条件,考虑各省报名考生人数占全国报名考生总数的比例、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将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为105%以内,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学校在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为105%以内,按照100%计划予以录取。
学校对于未完成计划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线上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
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学校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最低成绩要求为B+B+;对该省自主招生及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入围考生选测科目最低成绩要求为BB。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的录取模式,学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专业均无往届生与应届生区分与限制。在进档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学校按照分数优先、不设专业级差的原则,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的顺序,综合考虑,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参考考生高考原始分、专业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
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比较顺序如下:
第二十条 考生的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和入学体检,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国防生的体检按照军事院校的体检标准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武警部队
第二十二条 除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及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外,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分专业录取。对有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只取最高分的一项计算。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国防生、贫困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第217号)的规定,我校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学生住宿收费标准及管理的通知(试行)》(京价(收)字[1999]第014号)和《关于2003年北京市高校校内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348号)的规定,本科住宿费每年650/750/900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
为了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资助措施,主要包括:(1)协助中国
第二十八条 本科生可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具体条件和程序参见《
第二十九条
咨询电话:010-58909122
自动传真:010-58909922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邮编:102249
招生监督电话:010-58909069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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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13492564 广西:452431886 甘肃:452437304 重庆:463336024 吉林:160112699
云南:485679348 贵州:180594366 新疆:178918409 天津:511596052 黑龙江:467658668
辽宁:102030733 宁夏:201679097 内蒙古:47842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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