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安徽省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招生统考是全国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统考模块适用于本科音乐学、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专科现代流行音乐、作曲技术、音乐制作、钢琴伴奏、钢琴调律、音像技术、录音技术与艺术、音乐教育等专业。
本统考旨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科学、严谨的考试方法和手段,以达到对考生专业水平及素质进行客观、准确评定的目的,为高校选拔音乐类人才提供基本依据。
二、考查要求
以高校音乐类专业选拔人才要求为标准,参照义务教育高中阶段课程标准,考查考生的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视唱能力、演唱、演奏能力以及音乐理论基础知识。
三、考试科目和分值
专业总成绩满分为210分,共五科,其中:
1.主项(声乐或器乐)90分;
2.副项(声乐或器乐)60分;
主、副项由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自主选择,选定后不可更改;
3.视唱(面试)20分;
4.练耳(笔试)30分;
5.基本乐理(笔试)10分。
四、考试内容和形式
(一)声乐
1.考试目的
通过考生所演唱的曲目,测定考生演唱的基本能力与水平,以及对音乐的表现能力及嗓音条件等。
2.考试内容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填报演唱曲目两首,考试时的演唱时间不超过5分钟,何时停止演唱由考场评分组组长视情形而定,因被叫停而未完成演唱,不影响评分。
3.考试要求
(1)能够运用良好的发声方法进行演唱。
(2)能够用较准确的语音(普通话、民歌方言、外国语言)演唱。
(3)伴奏一律采用标准CD音频光盘(其它数据格式不负责播放),光盘由考生自备,若临场考试时因格式问题不能播放,可以清唱,不影响评分。
4.考试形式
现场演唱。
(二)器乐
1.考试目的
通过考生所演奏的乐曲,测定考生演奏的基本能力与水平等。
2.考试内容
(1)乐器种类:中外各类乐器。
(2)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填报演奏曲目两首,考试时的演奏时间不超过5分钟,何时停止演奏由考场评分组组长视情形而定,因被叫停而未完成乐曲演奏,不影响评分。
3.考试要求
(1)演奏流畅、准确,无不良演奏习惯及明显失误。
(2)能感悟音乐作品,准确把握音乐风格。
4.考试形式
现场演奏,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伴奏;电子琴、合成器、双排键等可以使用自动伴奏,但必须演奏一首不带自动伴奏和任何预设音响的乐曲。
(三)视唱
1.考试目的
主要考查考生的音准感、节奏感、读谱能力以及音乐表现能力。
2.考试内容
视唱曲3首,包含一首简谱和两首五线谱;调式:五声体系调式、自然及和声大小调式;五线谱的调号在一个升降号以内;节拍:2/4、3/4、4/4、3/8、6/8;节奏组合:附点、切分音、三连音等常见节奏类型;音域:小字组a到小字二组e之间。
3.考试要求
掌握各种常用音符、附点音符、休止符的时值和切分音、三连音、弱起节奏以及2/4、3/4、4/4、3/8、6/8等节拍;每条视唱演唱时音高、节奏准确,速度前后一致,富有音乐感。
4.考试形式
视谱即唱。电子文本试题,一人一卷;准备时间2分钟左右;开始考试前由考试工作人员在钢琴上给出该曲调的第一个音。
(四)练耳
1.考试目的
主要考查考生对于单音、音组、音程、和弦、调式音阶、节拍、节奏、单声部旋律及二声部旋律等内容的听辨能力。
2.考试内容
听辨听记单音、音组、音程、和弦、调式音阶、节拍、节奏、单声部旋律及二声部旋律等。
单音听记:有几个顺序给出的音,根据试卷要求,选择正确的选项。
音组听记:以自然音级为主,适当加入变化音,根据试卷要求,选择正确的选项。
和声音程听辨听记:听辨音程性质,听记音程音高。
和弦听辨听记:听辨和弦性质,听记和弦音高;和弦包括大、小、增、减四种三和弦,大小七、小小七、减小七、减七四种七和弦;一般在一升一降的大小调范围内。
节奏听辨听记:根据录音,按照试卷的要求答题;长度:4-12小节;节拍:2/4、3/4、3/8、4/4等;节奏组合包含常用附点音符、切分音、三连音和强休止符以及连线的运用等。
节拍听辨:根据给定的旋律判断节拍形式,一般为二、三、五等节拍。
调式音阶听辨:根据给定的旋律判断调式音阶;一般为五声调式、自然、和声或旋律大小调音阶;调号一般在一个升降号范围内。
单声部旋律听辨听记:根据给定的单声部旋律,选择正确的选项完成乐谱;调性为一个升降号以内的大小调或五声体系的各种调式;节拍:2/4、3/4、3/8、4/4、6/8;节奏:以常用形态为主。
二声部旋律听辨听记:根据给定的二声部旋律,选择正确的选项完成乐谱;调性为一个升降号以内的大小调或五声体系的各种调式;节拍:2/4、3/4、4/4;节奏:以常用形态为主。
3.考试要求
根据播放音响给出的试题,要求考生对听到的音组、音程、和弦、节奏及旋律能正确判断和听辨听记。
4.考试形式
闭卷考试,标准化试题,录音播放试题,根据试卷要求,用规定的考试用笔在标准化机改答卷上完成答题。
5.考试时间:1小时(录音播放完毕,考试即结束)。
(五)基本乐理
1.考试目的
主要考查考生所掌握的音乐基础知识及其运用音乐基本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考试内容
音、音高与音律;五线谱记谱法(谱号与谱表、音符与休止符、拍子与节拍等);节奏与节拍及音值组合法;各类音程的构建及判断;各类和弦的构建及判断(三和弦、七和弦及其转位);调式与调性(各类大小调式、教会调式、中国五声性体系的各种调式;调号写法和音阶构成、首调唱名与固定唱名、调式中的音程与和弦及其解决、调关系与调式分析——包括关系大小调与同宫系统各调、同主音大小调与同主音民族调式、等音调、近关系调等);各种常用记号与术语(力度与速度记号与术语、省略记号、演奏与演唱记号、装饰音记号及其他术语等);移调及五线谱与简谱的互译等。
题型:单项选择题,所有试题均有四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正确选项;包含理论型乐理基本知识试题和运用乐理知识的实际分析型试题,以考查考生的基础知识和实际运用能力。
3.考试形式
闭卷考试,标准化试题,答题用规定的考试用笔在标准化答题纸上完成。
4.考试时间:1小时。
艺术类专业统考笔试科目考场规则
1.请浏览考点院校网站(或考点院校招生办网站)查询考试安排相关信息。
2.请考生按照考点要求提前到考点学校实地查看考场位置,并认真阅读、学习考场外张贴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宣传材料。
3.考前40分钟凭《身份证》、《准考证》在考场前门入口处排队等候,依次进入考场,并在视频监控下接受考试违禁物品检查。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4.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含透明胶带)、手表或其他计时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5.进入考场后,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人员核验。
6.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粘贴本人条形码,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座位号等。凡漏贴、错贴条形码,漏填、错填信息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7.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8.迟到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9.在与题号相对应的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10.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1.考试期间不允许上厕所。生病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上厕所,经核实后,须由2名同性监考员全程监督。
1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3.考试全程电子监控,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14.考点的其它相关规定。
艺术类专业统考面试科目考场规则
1.请浏览考点院校网站(或考点院校招生办网站)查询考试安排相关信息。
2.考生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承诺书》的有关内容,严格遵守考试规则和纪律,自觉服从各项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考生按准考证中提示的考试开始时间,携《准考证》和《身份证》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候考,并按照计算机随机分配的考场进入相应的候考区,由工作人员带领进入考场待考。严禁迟到,逾期不到者视其为自动弃考。
4.考生在待考区内须保持安静,听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按序进入考场考试。
5.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
6.考生进场后可说出试题号及“我是今天的节目主持人”等固定话语,不得以任何形式通报姓名和准考号,也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明示或暗示本人的身份,否则以违规处理。考试过程中不得提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不得以违禁物品作为道具。
7.需要伴奏的科目考生按照考点要求自备伴奏音频,因考生本人准备工作不足,造成伴奏光盘或盒带不能正常伴奏的,一律取消伴奏表演。
8.考试过程中评委可以根据考生考试情况随时打断,但不影响判分。
9.考生按考点考试流程要求完成全部科目考试后才可离开考场,否则将视为自动弃考,不再安排补考。全部科目考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试区域,不得在考试区域附近逗留。
10.考试全程电子监控,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11.考点的其它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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