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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考生参加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 来源:黑龙江招生考试院 2464

根据《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的通知精神,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切实做好我省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考的考试管理工作,除依据本规定提供合理便利外,其他应按照当年度《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执行。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残疾考生合理便利措施

各级招考办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具体需要以及各地工作实际,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1.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2.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无存储功能的电子助视器、台灯、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3.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4.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5.适当延长考试时间:视力残疾考生、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

6.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7.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 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8.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等)予以协助。

9.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10.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二、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序

1.凡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在每年普通高考体检过程中向考生报名所在市(行署)、省农垦总局招考办〔以下简称市(行署)招考办〕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填写《黑龙江省残疾人报考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2.市(行署)招考办协调当地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在当年普通高考体检期间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确认,结合残疾考生残疾程度、日常学习生活情况、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本地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填写《黑龙江省残疾人报考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2)。

3.市(行署)招考办在高考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和《评估报告》报送至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招考院),由省招考院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之市(行署)招考办,由省招考院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便利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见附件3),由市(行署)招考办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告知书》送达各级招考办和残疾考生,由残疾考生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

4.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三、残疾考生考务操作要点

1.因肢体残疾或听力残障需携带相应器材进入考场考试的考生,必须经过相应部门检测后方可带入考场;申请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和电子助视器等相应器材的考生必须由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检测,其他器材由当地招考办负责检测。

2.书写困难的考生申请使用无法扫描成电子格式特殊答题卡进行答卷,考生答卷进行单独评阅,评卷工作按照教育部高考评卷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3.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的残疾考生,要在单独设置的标准化考场进行考试。

4.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可以提前进入考点、考场。考点按1人/生的标准配备引导辅助人员,负责将有需要的残疾考生从考点警戒线引导至考场门口,协助其进行入场安全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查。检查通过后,由考场监考人员引导残疾考生到相应的座位上准备考试。考试结束后,引导辅助人员负责将残疾考生从考场门口引导至考点警戒线并交给残疾考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考试过程中,引导辅助人员可对行动不便残疾考生提出的合理行动要求进行必要的辅助。

5.考生申请延长考试时间组织考试的考点,需指定一名副主考专门对延长考试的时间进行监控,确保考试时间准确。

6.有申请使用照明设施考试的考场,考点须配备残疾考生所需照明台灯的电源接线板或插座等辅助设备。

7.有听力、言语残疾考生参加考试的,考点和考场须准备用于提醒考生各项注意事项的文字指示标识,监考员按照考务工作要求,按时、准确向残疾考生进行提示。如确有必要,监考员可以通过交流板用笔谈的方式与残疾考生交流,笔谈文字记录待考试结束后随考场记录单一并报省招考院备案。

8.残疾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执行,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考区所在地招考办移送当地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其他

1.各级招考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和专项技能培训工作,按照省招考院批准的合理便利服务条件组织考试,考试过程全程录像并建档备查。

2.市(行署)招考办要留存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建档备查,考生残疾情况要在高考体检数据中体现。

3.各级招考办要在已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有适用于残疾考生特点的专项预案,并组织相关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演练。

4.不能正常书写申请延时的残疾考生要重点进行评估,要对以前的考试情况(如中考)、平时在高中模拟考试等进行调查,并在评估现场进行模拟书写,确保申请延时的残疾考生真实准确。

5.本规定从2019年全省普通高考施行。如教育部有新的工作规定和要求,以教育部最新文件为准。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便利结果告知书(样表).docx

黑龙江省残疾考生报考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评估报告表.docx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便利结果告知书(样表).docx

原文出处: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 关于残疾考生参加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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