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要求,为做好2019年我省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和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制订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也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招生章程的制订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教育厅有关规定,认真制订、完善本校招生章程。
二、招生章程主要内容
1.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不得承诺“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毕业后保证推荐工作”“高薪就业”等毕业生就业承诺,学生就业率、大学英语四六级通过率等表述要准确规范,数据要实事求是,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最大”“最好”“之首”“唯一”“100%”等词语,更不得出现贬低其他学校的用语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不得包含自考助学招生、合作办学招生等与本校普通学历教育无关的招生内容,不得将自学考试证书、学校颁发的其他非学历证书等与本校普通学历证书相混淆。
三、注意事项
1.学校法定代表人须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2.各高校招生章程务必于5月15日前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逾期平台将关闭。我厅将按教育部要求组织开展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经我厅核定后的招生章程方能在学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核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3.各高校要严格依据经我厅核定的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在招生章程(含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高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联系人:薛莲,电话:0591-86215631。
原文出处: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及核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