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
第三条
第四条 普通本科教育和高职专科教育的学生,按
第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成立由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处
第七条 学校监察室直接参与招生工作并实施监督,确保我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根据国
第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录取的本科新生中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与降分的政策规定,计入总分进行投档,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一条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投档的考生,学校采用“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按照排序及投档规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二条 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投档志愿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只能按其志愿顺序录取到学校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 所有专业招收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从
1、医药相关专业考生不录取色盲、色弱、斜视考生;不录取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考生;不录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考生;不录取嗅觉迟钝、口吃考生;不录取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考生。
2、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缺陷的考生慎填报我校医药类专业。
3、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校不予录取。
4、
对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广西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为维护招生计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已被录取的考生,根据“阳光招生”要求,一律不退档案,入学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调整。如确有转专业需求的,入学一年后按《
第十九条 学校规定在入学后两周内对新生进行体检和文化复查,对有弄虚作假现象严肃处理。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费、住宿费:
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教材费:
学生上课所使用教材自行到教材服务中心购买,不统一收费发放。
注:因专业不同,教材费不同,按实收取。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费用:
部分学习必需用品、生活用品为自愿购买,具体费用标准待厂家提供后随录取通知书寄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或访问我校普高招生网。
第二十四条 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桂林市环城北二路109号
邮编:541004
电话:0773-5895160 传真:0773-5895160 投诉电话:0773-5895235
网址:http://www.glmc.edu.cn E-mail:zsb@glmc.edu.cn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章程、要求、规定等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以往条款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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