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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促进素质教育,维护考试招生公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和国务院台办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逐步取消所有地方性加分项目,精准确定加分资格条件,加强加分资格审核,严格执行政策使用范围,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高考加分,是指报名参加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符合加分条件,按规定申报、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考试局在其高考综合分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分值。
第二章 项目和分值
第四条 全国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烈士子女,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加3分。
(五)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3分。
(六)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
第五条 地方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
(二)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
(三)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加6分。
(四)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加3分。
2023年起,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条件的考生不再享受加分;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考生不再享受第五条第(四)项加分。
第三章 政策要求
第六条 全国性加分项目由省考试局在面向省内外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项目由省考试局在面向本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第七条 申请高考加分项目的考生,须填写高考考生加分资格申请表。未按本实施办法及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相关规定提交高考考生加分资格申请表的,不享受加分。
第八条 考生的相关资格、称号在高考加分申报时间截止后获得的,不享受加分。
第九条 经申请和审核,获第四条第(六)项或第五条第(一)项加分的考生,同时获得当年报考
第十条 符合多项高考加分项目的考生,加分分值不累加,取其中最高分值。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在我省参加高考的,可按本实施办法及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相关规定申报高考加分。
第四章 审核与公示
第十二条 普通高考加分资格审查按照“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职责分工:
(一)省委统战部负责审查确认普通高考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以及台湾籍考生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
(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
(三)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审查确认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及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的加分资格;
(四)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农村人口独生子女的加分资格;
(五)市县教育局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制度,规范考生信息公示的内容、程序、时间等要求:
(一)省考试局、市县教育局及中学须向社会明确告知公示网站、地点,做到详实、准确、及时公示,中学还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
(二)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受理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年底。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四条 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考生本人须对所申请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
第十五条 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畅通受理渠道,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倒查追责,对相关违规违纪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相关加分政策,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其资格审查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高考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委统战部、省卫健委、省公安厅、省民宗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2015〕14号)同时废止。
来源: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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