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8下半年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下列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人所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的盟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我中心直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9年1月5日
考点名称 | 课程名称 | 考生号 | 考试时间 | 考场号 | 座位号 | 违规事实 | 违规事实对应条款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回中(通道南街21号) | 数学 | 16010507227 | 2019年01月05日0800 | 028 | 009 | 拿别人试卷,未来得及抄袭 |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 第六条第八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海拉尔三中 | 数学 | 16210102395 | 2019年01月05日0800 | 025 | 005 | 抄袭前桌试卷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巴彦淖尔市一中 | 数学 | 16280104624 | 2019年01月05日0800 | 027 | 008 | 考试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