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教招委[2008]48号
各州(地、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监察局、公安局:
近年来,我省教育、公安、监察等部门对查处和封堵“高考移民”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少数省外考生通过“搭桥”落户、“空挂”户口或学籍,隐瞒真实身份、涂改在青落户手续,甚至持假学籍、冒用我省考生身份报考等不正当手段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占用我省有限的重点院校和本科院校的招生计划,直接侵害着我省广大考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严重影响我省正常的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对此社会广泛关注。为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坚决封堵高考移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查堵“高考移民”
(一)不断完善制度,切实履行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对各级招办组织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又是各级学校的管理者,对加强学校管理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要督促学校强
(二)明确工作重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
要不断完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采取户籍、学籍双认定,初中阶段建档、高中学籍电子注册、户籍底册核查、省外借读学生高一注册、报名资格公示、鼓励举报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强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在省外借读、高中中途转学、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变更身份证号、隐瞒真实身份、涂改在青落户手续、冒名考试等情况。
(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坚决清除“高考移民”
省内跨县(区)借读高中学生要在就读学校取得学籍并参加高中会考,毕业后回户口所在州、县(区)招办参加高考报名;省外借读高中生在户口所在地州(地、市)、县(区)招办办理注册手续、在借读省(市)参加会考并取得学籍后,到户口所在州(市)、县(区)招办参加高考报名。我省在省内、外借读高中生一律禁止在户口所在地中学“空挂学籍”。要充分发挥高中会考在资格审查及封堵高考移民工作中的监督审查功能。省外在青经商人员子女符合省招委规定条件的方可在我省参加高考,对于在我省中学“空挂学籍”后仍然留在原户口迁发地或到其他省(市)就读高中者,不予高考报名。要严格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规定办理省外借读高中生注册手续。对高二、高三学年才将户口从外省迁入我省后又要求办理省外借读高中注册手续的不予办理。对于凭虚假材料报考的学生,一经查实,要按照规定取消其考试录取资格,已经入学就读的要取消学籍。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户口迁移政策和规定,协助和配合招生管理部门认真做好高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考户口审查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户口迁移政策和规定,规范户口迁移程序和手续,堵塞户口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和配合招生管理部门认真做好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一)采取多种形式,严把户口审查范围和重点
采用网上审查与手工审查相结合,省内户口审查与省外户口迁入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参加我省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户口逐一进行审查,重点是省外户口迁入我省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严把户口审查关
一是努力提高全省人口信息资源库的
三、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普通高校招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报考资格审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要对招生部门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公安机关考生户口审查工作进行监督。要督促建立和完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对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各级监察、教育、公安、招生等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网络信箱,方便群众和家长、考生投诉,切实保障我省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招生政策规定、报考条件、考试纪律、录取规则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严肃查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参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对违反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资格报名审查工作中出现失误的当事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限期调离单位等组织处理;对利用职权为“高考移民”出据假学籍、假证明、假户口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在招生过程中搞不正之风和权钱交易的,要从严从快查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决不姑息;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四、各级招委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是民生问题的重要方面。做好高校招生工作对于培养各级各类人才和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招委会要充分认识“高考移民”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重视高考学生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我省广大考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要将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贯穿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坚决封堵“高考移民”。各地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教育、公安、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普通高校报名资格审查领导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资格审查实施办法,明确教育、公安、监察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将资格审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监察厅 青海省公安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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