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教育局出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行为,提高招生工作的公信力,促进教育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市教育局日前出台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办法》不仅划出了招生“红线”,同时也制定了严格的处罚办法。
《办法》根据不同的违规主体,分别界定了相应的违规行为。一是市(区)教育部门的违规行为包括:拒不执行招生工作相关规定或对辖区内学校、个人违规招生行为查处不力。二是初中学校的违规情形包括:扣压、封锁或不及时发放由市教育局印制的招生材料;干预考生填报志愿或擅自篡改考生志愿;通过向招生学校推荐生源牟利。三是高中阶段学校的违规行为包括:未经教育部门审核备案擅自发布招生信息、虚假招生广告或其它错误信息误导社会、学生及家长,发放有诋毁其他学校内容的信息、资料;以试读、借读、寄读、跟班随读等名义违规招生;擅自接收未经市招办录取的学生以及已被市招办录取到他校的学生;擅自提前组织招生或签订录取协议承诺录取;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招生或支付有偿招生费用。四是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为考生出具虚假证明,取得升学照顾资格;泄露考生信息;违反回避制度。
对于不同的违规主体,《办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市(区)教育部门违规的,在市教育工作考核和教育督导评估考核中,市教育部门三年内不推荐所在地市(区)政府为优秀等次。学校违规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建议省教育厅取消其星级学校称号以及取消高考报名点资格等处罚,学校三年内不得列入各级各系统评优评先范围;违规招生情节严重的民办学校给予当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理,公办学校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个人或者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各系统评优评先和职称评审;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撤销已经获得荣誉称号;对多次出现违规招生行为、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重大违规事件将通过媒体进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