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教基〔2012〕3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
为深入贯彻《青海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青教厅基〔2011〕44号文)精神,省教育厅在深入调研考察,广泛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分高中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各州(地、市)教育局要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细则》内容,深刻领会《细则》规定的事项,充分认识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重要性,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准确地将《细则》宣传到辖区各普通高中学校及任课
二、大力宣传、认真执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行的终结性考试。其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细则》规定了考籍管理、考试实施、评卷管理、成绩管理、证书管理、命题管理、评价管理等内容,各州(地、市)教育局要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贯彻实施意见,采取多种形式让当年应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和家长了解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三、综合协调、深化措施。各州(地、市)教育局要综合协调,按照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政策宣传、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考试管理、经费来源等方面有效实施政府行为,确保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安全实施,充分发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对学校课程设置、教学行为等方面的评估反馈作用,为下一步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提供依据。
附件:青海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青海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暂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第三章 考籍管理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五章 评卷管理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八章 命题管理
第九章 评价管理
第十章 附则
青海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保障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正常实施,根据《国
第二条青海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新课程标准针对普通高中学生各科学业情况进行的水平性考试,旨在全面反映普通高中学生在各学科所达到的学业水平。学业水平考试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督促学校认真执行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重要手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是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的基本原则是按照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要求,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一考试部分,考查科目的考务工作细则,由州(地、市)根据本细则制定,并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我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省教育厅成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处,具体负责制订学业水平考试政策、组织管理及协调工作;省
第六条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考办公室,组织实施本
省考试管理中心就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政府部门分管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考区副主任,委员由宣传、监察、公安、交通、电力、通讯、卫生、保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启动协调联动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负责人和招考办公室负责人分别担任考区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第八条在高中学校或条件较好的初中以上层次学校设标准化考点(场)。每个考点设主考、副主考各一名。主考由考区委员会副主任聘任,原则上由设考点的学校的
第三章 考籍管理
第九条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考籍与学籍一体化管理。考生的考籍在新生取得学籍时同时获得。全省统一建立学生考籍电子档案。学生如在中途变更学籍,考籍也需随之变更,并在考前规定时间通过电子档案信息逐级上报、变更。高三年级学生不得变更学籍。考籍证如有遗失,须由考生本人写出申请,由在籍学校统一报考区招考办公室审查后,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审核补发。
第十条凡符合学籍管理条例规定的关于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生,可以进行相应的考籍变更。考籍变更时须填写相关登记表,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报名
1、报名对象
全省普通中学高中在籍学生和具有相同学识的社会考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职业学校开办的普通高中班学生。
2、报名形式
高一新生于每年11月1日至10日以学校为单位参加集体报名。
3、报名信息
省考试管理中心配发报名软件,由学校负责采集学生数码照片及基本信息,考区招考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高一新生的报名信息于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若考生信息有误,须于高二年级报考时修改更正,高三年级不再接收任何修改信息。
4、报考资格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须在获得相应学科必修学分后,才能参加该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可多次报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学科
第十二条考籍号编排办法
考籍号由学校按省考试管理中心规定的编码规则和编号区间分配。在编排考籍号时,考区采取“年度+考区代码+学校代码+类别+顺序号”的办法编号。
考生的考籍号一经编定,原则上使用到以取得高中毕业证为止。之后取得新增的考籍号,应在原有考籍号之后连续编排,不得在中间插号。学生因某种原因离校,包括转学、退学等造成的空号,不得重新启用。部分用
第十三条用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统考科目和具体时间,由省考试管理中心公布。
第十五条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卷、卡)在启封前、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机密。试题的命制、
第十六条考区招考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送试题(卷、卡)。由公安人员专人专车押运。试题(卷、卡)上车后,押运人员不得在途中离开试题(卷、卡)车辆,不得捎带非押运人员乘车。
第十七条考区招考办公室按照“四防、三铁、一正常”设置标准设立保密室,即防盗、防火、防水、防鼠,铁门、铁窗、铁柜,远程监控系统运转正常。试卷存放期间,保密室须配备两名以上人员昼夜值班。值班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对工作高度认真负责,无子女及亲属参加当次学业水平考试。
第十八条每个考点要设五组一室:即保密组、保卫组、监考组、宣传组、后勤组和考务办公室。考点大门悬挂“青海省××××年×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横幅,在校院内张贴《考场平面示意图》、《考生守则》、处罚规定和考试科目时间表及其他必须向考生告知的事项。
第十九条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室内除必备物品外,不得留有其他物品和字迹。考室前放置一张课桌,作为考生物品存放处。考场编排要注明考场和考生考试起止号码。每考场30名考生,单人、单桌、单行,间隔80cm, 桌口朝前。考生座次号一律贴在桌子左上角,考生座次号从第一列第一排贴起,呈“W”形排列。考场使用前后,要认真进行清理,做到“五净”,即桌洞净、墙壁净、黑板净、窗台净、地面净。
第二十条考区招考办公室在每场考试开始前1小时,负责将试题(卷、卡)送到考点保密室。每场考试结束后,立即收交考区招考办公室保密室。不得在考点过夜。试题(卷、卡)的分发交接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试题启用前,卷、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对玩忽职守,违犯纪律造成失密、泄密事故者,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当次有子女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者不准担任监考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由考区招考办公室和考点主考共同负责
第二十二条考点由考区招考办公室和考点主考考前对监考人员进行集中
第二十三条考试期间,省考试管理中心向考区派遣巡视员,州(地、市)教育局向辖区考区派遣巡视员。巡视员于考试前一天下午对考点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考试期间,省、州(地、市)、县(区)招考办公室和考点安排值班人员,公布值班电话。州(地、市)、县(区)招考办公室须在考试前将值班电话报省考试管理中心。
第五章 评卷管理
第二十五条文化课考试的评卷工作由省考试管理中心统一集中进行网上评卷。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由省上命题、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要求,评卷、登分工作由州(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向省考试管理中心报告考试成绩。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正式公布之前属省级机密,由省考试管理中心管理,并负责向考生所在学校公布,为学生出具成绩证明。
第二十七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只公布等第,不公布原始分数。成绩等第由省教育厅统一划定,并按考区打印、分发《青海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表》。
第二十八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移与确认须履行下列手续:
1.在省内中学间转学。接收学校将转入学生的有关手续按规定时间报辖区招考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考区招考办公室负责填写《青海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籍成绩转移表》,报省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办理转移备案手续。
2.学生由省外转入。由接收
3、学生转往外省。须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到省考试管理中心办理成绩转出手续。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分达到合格标准、全部考试科目成绩达到规定要求者,由省考试管理中心审核、打印并发给《青海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以下简称“学业成绩合格证”)。依据合格证再由省教育厅颁发毕业证。
第三十条因存在不合格科目而未能获得学业成绩合格证的学生,离校后允许参加补考,成绩合格后发给学业成绩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学业成绩合格证遗失后,原则上不再补发。情况特殊确需补发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及所在地招考办公室审核后,由本人持身份证及当地招考办公室证明到省考试管理中心补办。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学业成绩合格证:
1、学分修习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2、学业水平考试期间取消考籍者;
3、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发证前转往省外者。
第八章 命题管理
第三十三条命题
第三十四条 命题
第三十五条 每次考试前20天,由
第九章 评价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业水平考试质量监测与评价分析由省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承担学业水平考试相关工作是各级学校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评卷工作具体办法由省考试管理中心另文制定。
第三十九条异地办班学生须参加就读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高招云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