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招委〔2011〕42号
各州(地、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青海油田教育管理中心、招生办公室,省属各普通高校:
为了贯彻落实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精神,同时充分考虑我省普通高考实际,确保平等竞争、公平公正选拔,依据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经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
一、省外来青落户人员子女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两五一三”条件,可在我省参加高考并参与省内外普通高校的录取。
“两五一三”条件,即:(一)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我省满五周年(高考前);(二)家长在青投资经商营业执照满五周年(高考前);(三)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学业水平考试)。
二、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但要采用其原户籍迁出省(市、区)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占用省内院校在省外的招生计划、单列计划):(一)考生及家长在高考报名前已在青落户;(二)学籍在高考报名前已转入我省;(三)其原籍省(市、区)高考科目与我省高考科目一致。如不一致则由省招办按照我省高考分值进行折算。
考生原籍同批次录取分数线低于我省的,则按我省录取分数线执行。
三、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按照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参与省内、外三本及以下院校的录取:(一)考生及家长在青落户三年以上、不满五年(高考前);(二)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
四、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按照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三本及以下院校的录取:(一)考生及家长在青落户一年以上、不满三年(高考前);(二)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
五、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按照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高职高专院校的录取:(一)考生及家长在青落户不满一年(高考报名前);(二)考生学籍在高考报名前转入我省并在我省就读高中一年以上。
六、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同意按照上述二、三、四、五条规定的条件执行的,报名时,考生及家长必须向考区招办递交同意按上述相应条款报考的承诺书。
七、引进我省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子女在青参加高考,继续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青办发【2004】56号)中的规定执行。即:被同意引进我省的高层次智力人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聘书、本人及其子女户口迁入青海的,可在我省参加高考(须在我省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引进我省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其子女在青参加高考,按照《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3部门制定的<青海省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才字【2011】5号)第二十一条执行。即:引进人才(须提供《青海省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绿色证书》)在青工作期间,本人及其子女户籍迁入我省的,当年起即可在我省参加高考(须在我省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对于其他类型的从省外录、聘用人员的子女在青参加高考,仍按上述一至六条之规定办理。
八、以上规定条件中均不包含“居住证”、“蓝印户口”考生。
九、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