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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办法

| 来源:天津招生考试院 2858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由各有关中学负责。报名前,考生学籍所在中学须将本校考生考籍变更情况报所在区县招办备案,区县招办汇总后(以纸介质、电子版形式)报市高招办。

1.本市内转学。转出中学负责将考生的考籍注销;转入中学负责将考生考籍变更情况报所在区县招办备案,考生持原考籍号在转入中学报考。

2.转往外省(市)或退学。学籍所在中学负责将其考籍注销并报所在区县招办备案。市高招办负责为转往外省(市)的考生开具《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3.由外省(市)转入。学生须向转入中学提供原就读省级学业水平考试部门开具的成绩证明、就读中学出据的证明及转学手续;转入中学持上述材料到区县招办备案后赋予考籍号、注册考籍,进行电子摄像、办理报名手续。

4.休学、复学。休学由学籍所在中学负责为其保留考籍号并报区县招办备案,复学考生持原考籍号随复学年级报考。

(责任编辑:高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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