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学校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内容包括文化课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 第三条 文化课成绩包括学生所修习科目模块学分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两个部分。 (一)学分 1、学生在校修习完相关科目模块,并获得规定学分。 2、必修学分: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 3、选修学分:选修Ⅰ不低于22个学分;选修Ⅱ不低于6个学分; 4、总学分必须达到144分。 5、学分认定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学校工作实施意见》执行。学生学分构成的要素为课程(模块)修习课时、修习表现和修习考试成绩。 6、学生学分由学校按课程方案规定认定学分,原则上修习完课程模块后应及时予以认定,每个模块必须按规定分值认定。 7、自治区内的普通高中之间学分予以互认。跨省(区)转学的学生,其学分原则上予以承认。 (二)学业水平测试 自治区建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制度。普通高中学生必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方能毕业。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包括书面测试和实验操作测试两部分。书面测试科目由学生在“人文与社会”领域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和“科学”领域的物理、化学、生物两个领域中选考三科,高考报考文科的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必须含有“科学”领域的两科成绩;报考理科的学生,必须含有“人文与社会”领域的两科成绩;实验操作测试由自治区统一命题,市、县(区)组织和监控,学校施测并评定成绩。 学生学业水平的书面测试成绩和实验操作测试成绩均达到C级以上。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身体心理素质、研究性学习活动、学习能力评价等几个方面。 (一)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依据《中小学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并达到合格以上者。 (二)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1周的有组织、有意义的社会实践,并且有个人实践资料(如日记、体验材料等)或记录,社会实践要在校内校外进行;学生三年内应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分。 军训作为社会实践内容,时间应不少于一周。 (三)身体心理素质。能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身心健康状况良好的为合格;因病或身体残疾者,经批准免于执行标准者,可不进行考核。 (四)研究性学习活动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必修课程,学校必须根据科目要求,认真开展研究性学习,并保证学生获得相应的学分。开展研究性学习必须具备以下5个条件:一是要有符合要求的课题研究方案;二是研究过程记录完整;三是有学生课题研究的成果报告;四是有自评、互评、师评三级评估结论;五是课时保证。 (五)学生学习能力评价和个性特长均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一个内容,其中学习能力评价包括知识结构和信息技术等,由学校按照相关内容进行评价。 (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由学校负责评价,要客观、全面、真实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程序和内容按自治区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文化课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的各个项目均达到毕业标准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第六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未修习完高中科目规定的学分,中途退学者,发给普通高中肄业证书。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习期满,文化课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相关项目未达到毕业标准者,由学校发给普通高中结业证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文化课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未获得规定科目模块的学分的,可申请参加不合格科目模块的考核;学业水平测试不合格的,可申请参加相关科目学业水平测试,取得相应的学分或学业水平测试达标后,按毕业证书的颁发程序,换发毕业证书。 社会青年或在职职工,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文化课考试,各门学科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由自治区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同等学历证书》。 第八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同等学历证书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九条 综合高中、职业高中招收的普通高中班,按照普通高中课程修习的学生,达到本毕业标准者,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毕业的普通高中学生开始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的暂行规定》(宁教普发[1993]4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