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艺术、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艺术、
第三条艺术类专业采取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的投档模式及调档比例投档,即: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符合要求、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及单科要求,下同)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按学校规定的投档模式和确定的调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以及经批准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院校可以选择全投模式。省内及认定我省专业统考成绩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本科调档比例可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由学校确定。省内及认定我省专业统考成绩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高职(专科)调档比例可在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由学校确定。省属院校艺术
招生学校提出的调档比例,仅适用于艺术类第一志愿批量投档。艺术类第一志愿补投档、艺术类第二志愿(全部投档模式除外)、第三志愿和艺术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必须按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办法是:高校在省教育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根据考生所填志愿、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结果,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被录取考生的不录取原因,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第五条录取工作分艺术类本科提前批、艺体类本科批及专科批共3个批次进行,实行网上录取。录取期间,普通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网上录取所需的软硬件配置到位,确保网络畅通安全。
第二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及
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
第六条在录取工作中,普通高等学校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普通高等学校在录取中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或《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承诺。普通高等学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2.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普通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院)长、招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艺术、
3.艺术、
4.高校录取新生,要本着对国家、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择优录取,公正选才。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尊重考生填报的学校及专业志愿顺序,正确处理好志愿与分数的关系,对考生的各志愿都要认真对待;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尊重考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当同批线上第一志愿按比例投档足额时,学校须在所投档案中录取满额;当同批线上第一志愿所投档案不足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院校后续志愿按缺额1∶1投档,招生学校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学校除外)。在后续志愿投档后,学校不得退掉此前已投的考生档案。对不予录取的考生,特别是高于本专业录取最低分以上的,学校均应写明充足的退档理由;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仍坚持退档的考生,学校应按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填写《退档复议意见书》(格式见附表),写明退档原因,由学校录取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名,招办盖章后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备查;考生对退档有疑问,由学校负责向考生解释,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5.学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详见《关于我省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
6.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录取本科新生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其划定的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得低于我省艺术类同科类本科分数线。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的专科专业及其他学校艺体类专业录取本专科新生,按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执行。
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15〕1号文件的规定,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对于可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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