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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 来源:四川教育考试院 3463

各市州招考委、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生申请

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于2015年5月14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招考办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样张见《通知》附件2),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本人二代身份证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审核及评估

县(市、区)招办负责受理并审核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请,并组织由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申报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本地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于5月20日前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于2015年5月25日前逐级报达省教育考试院。

三、受理结果告知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县(市、区)专家组评估意见,形成《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简称《告知书》,样张见《通知》附件3),并于5月29日前通过市县招考办逐级送达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残疾考生可根据《告知书》规定的受理时限,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请各县(市、区)招考办、残联加大宣传,并主动周知已掌握的本地残疾考生,热情为残疾考生提供合理便利服务。

附件:教育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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