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程序,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017〕3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厅〔2013〕2 号),以及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黑龙江省202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017〕3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厅〔2013〕2 号),以及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考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考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高考成绩复核工作分为首次复核和再次复核,在高考评卷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高考评卷工作组和仲裁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生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手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条 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和事项;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高考成绩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公布后,考生如对本人的高考成绩存有异议,应于 7 月 25 日下午 17:00 时前,持本人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市(地)、县(市、区)招考机构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市(地)、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受理、汇总本地区考生的高考成绩复核申请,并报送至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不具体受理考生个人
的高考成绩复核申请。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本着为考生负责、为高校选拔人才负责的原则,高考评卷工作组对考生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反馈给各市(地)、县(市、区)招考机构。各市(地)、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本地区考生复核结论的送达和解释工作。
第八条 考生如对复核结论仍存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通知后当日内向市(地)、县(市、区)招考机构提出再次复核申请。市(地)、县(市、区)招考机构受理后及时报送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高考评卷仲裁组对考生提出的复核申请的具体内容再次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结论,由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将最终结论书面通知考生本人。高考评卷仲裁组做出最终结论后,不再受理考生其他有关的异议申请。
第九条 在首次复核、再次复核中,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分别由高考评卷工作组、仲裁组出具变更报告,经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并重新下发高考成绩通知单。
第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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