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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准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修订章程的批复

|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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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请示》(闽林院综〔2021〕7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核准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附件: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

  序 言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福州林业学校”始建于1953年,创立地址在福州市盖山区北园村。1956年4月,因战备需要迁至南平市,改名为“福建省南平林业学校”;1958年11月,并入福建林学院,更名为“福建林学院中专部”。1959年5月,更名为“福建林学院附属林校”;1961年8月,与福建林学院分离,恢复为“福建省南平林业学校”;1963年更名为“福建林业学校”;1969年因文化大革命被迫停办,1974年复办;2003年,升格为高职院校,定校名为“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被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09年,形成天麟校区与江南校区并存的“一校两区”的校园格局;2010年,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2015年,被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2019年,被确定为“福建省三全育人试点单位”、信息工程系被确定为“全国党建标杆院系”。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办学职能,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之路,形成了鲜明的行业办学特色和优势。

  学校现行章程2016年6月经《福建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9号(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闽教法〔2016〕49号)予以核准,2021年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和学校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英译名称为Fujian Forestry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学校法定住所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海瑞路1号,邮编:353011。学校设有天麟校区和江南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fjlzy.com。

  第三条  学校是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教育厅管理。

  第四条  学校是以非营利性为目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秉承“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林业行业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学生优质就业为导向”办学方向和“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铸校”办学理念,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福建省职业教育改革工作方案》,坚持立德树人,构建“三全育人”工作体系。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协同育人为路径,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重点,以治理能力提升和校园信息化为支撑,围绕乡村振兴、生态文明、精准扶贫、中国制造2025、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办学,进一步促进学院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与开放发展,将学院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位居全国林业类院校前列的现代高职强校,成为生态省建设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高地、全省林业行业规模最大的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中心、全省林业行业重要的技术研发与推广中心、生态文明与森林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基地。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开展成人教育、职业培训和科技服务活动。

  第七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等;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对外教育与科技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坚持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根据党委议事规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 (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政办公室、纪委副书记、组织部、宣传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党委会可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行使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按规定受理和组织办理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纪律的举报和案件并作出处理,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由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对会议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审议教师职称评聘有关学术事项。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同时可以适当聘请校外有关专家担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兼任,或者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必要时也可委托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人才培养工作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管理重要制度;

  (三)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等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五)审议教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教研项目,审查评定和推荐教学成果;

  (六)受理、裁定有关教学事故的申诉和争议;

  (七)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通过资格审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因故调离,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代表缺额,由原单位另行选举,并报工会委员会审批。根据情况,可邀请部分离退休教职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委员、部门领导、团队负责人列席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不设常设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年开1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审议通过涉及学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题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必须采用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倾听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理事会是由热心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第二十四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其他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思政教育贯穿全过程的育人机制,完善评价机制,规范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健全多元化办学格局,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重、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人才培养与技术服务相互促进。学校学历教育形式分为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构建并完善“1+X”证书的配套制度,推行学分银行制度、学分互认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服务军民融合发展,建立军地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做好面向现、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面向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生源群体探索建立招生录取新模式。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完善规范教育教学标准,自主设置或调整专业,保持专业结构、专业规模和专业发展的合理性、适用性、前瞻性,课程教学注重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

  第三十一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及规则,健全科学招生体系,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进行评估,促进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即“1+X证书制度”),探索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学业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并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大力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校企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建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强化学生实习实训。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主动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形成校企命运共同体。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服务社会,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深化政行校企协同创新发展,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发,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积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天麟精神,大力传播森林木文化,传承非遗项目,打造森林木文化品牌,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四章  教学与科研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系、院等教学科研机构。各系(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附属研究机构、专业教研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各系(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系(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措施,积极谋求优质发展,努力做强做优做精。

  (二)在学校指导下,负责本部门各专业、师资队伍(专业梯队)建设及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党建思政、学生管理、招生就业等日常事务性工作,推荐系(院)干部人选。

  (三)在学校统筹规划下,完成各级各类专业、课程、实训基地等教学建设、改革项目的申报和建设;按学校要求,制定并上报本部门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在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系(院)间、系(院)与社会间的合作办学和科技服务,提高办学质量。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校、系(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系(院)下设专业教研室,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四十一条系(院)党总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根据系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负责系(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团学工作、安全稳定、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在系(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障、监督作用。系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系(院)主任是系(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系(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院)的最高决策形式,根据系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对本系(院)的教学、科研、管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根据工作职责和议题内容,系(院)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院)主任或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四条  图书馆、实训中心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学校教学辅助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并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拓宽教师进修渠道,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高一级学位。为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和开展教学、科研、创作以及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也为其他教育工作者在职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双师型标准建设教师队伍,重视教师的行业企业经历,推行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实行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提高专业实践教学能力。“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应超过一半。

  第五十二条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三条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五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学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认为重大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可以要求听证。

  第六十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渠道资金。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不断加大办学投入。对校友及社会各界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六条学校实行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及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提高学校内部治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内审制度,规范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举办者的管理和监督,并争取举办者不断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第六十九条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学校无形资产转让,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十一条学校通过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章  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事业组织、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建立健全职教集团、产业学院的运行机制,构建校企合作命运共同体,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与规模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度合作,推广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大力推行面向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校企协同育人成效显著,合作办学质量不断提升。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境)外高校、教育培训机构、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学术研讨、信息共享、教师研修、学生互培等交流合作活动,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能力,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积极开展面向中西部地区高职院校及本地中职学校的对口支援。

  第九章 理事会、基金会和校友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合作,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的办学体制,进一步强化产教对接、校企合作,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在合作办学、人才培养、师资交流、就业创业、职业培训、技术创新、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教育信息、产教融合、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加强合作,精准服务区域发展需求,实现学校教育和区域产业发展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学校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自愿捐赠,开展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奖励优秀的师生,资助改善学校教学条件和面向基层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资助基金会同意的其他公益项目。学校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努力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八条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包括在学校(含福建林业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以绿色为基调,徽标内环标志由“书本”、“树”图案造型和“森”、“丰”文字造型为主体形态,寓意“树木树人”,下方有“1953”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徽标外环上方是中文“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外环下方是英文“Fujian Forestry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第八十条学校校旗为红色、绿色底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和学校的中英文名称,旗面长宽比为1.5:1,大小为240cm×160cm。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是:明思笃行、业精德厚。

  第八十二条  学校在办学和发展中形成的具有独特气质的精神是“天麟精神”,其内容是:敬业、吃苦、务实、进取。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歌是《天麟之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学校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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