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 号)中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和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3 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且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一)在我省取得初中毕业证书,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三年,有我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考生高考报名前,其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持有我省居住证(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公安部令第148号《公安部关于废止<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和<暂住证申领办法>的决定》)和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均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程序调入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三)考生父亲(或母亲)系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引进到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四)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经我省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我省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二年以上(含二年),有我省高中阶段二年学籍;
(五)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由部队转业(复员)安置到我省,考生和父亲(或母亲)户籍迁入我省,在我省高中学校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六)考生父亲(或母亲)按程序调入我省国有企业工作,考生和父亲(或母亲)户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七)考生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有常住户籍,考生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三年,有我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
(八)考生本人户籍迁入我省六年以上(含六年),有我省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
(九)考生本人小学一年级到高三年级在我省学校有学籍并连续在我省就读满12年。同时,在我省小学、初级中学和普通高中学校毕业,其父亲(或母亲)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的职业。
二、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考生户籍已迁入我省,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连续就读满2年的(从考生高中毕业时间往前推算),可以在我省报考第二批本科院校(含提前批本科院校中按第二批次分数线录取的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
(二)考生户籍已迁入我省,无我省高中阶段学籍或高中阶段学籍不满2年的(从考生高中毕业时间往前推算),可以在我省报考高职(专科)学校。
(三)考生在我省取得初中毕业证书,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满3年,有我省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考生高考报名前,其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持有我省居住证和在我省缴纳社会保险均在二年以上(含二年),不满三年的,可以在我省报考第二批本科院校(含提前批本科院校中按第二批次分数线录取的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
(四)考生户籍未迁入我省,但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的,原则上要求考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也可以在我省申请报考高职(专科)学校。
三、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条(一)至(八)项报考条件的考生,报考时,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3号)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九)项报考条件的考生,报考时,考生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小学就读学校证明(县级教育局审核盖章)、初中毕业证书、高中毕业证书(应届考生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贵州省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登记表、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花名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一年以上的住房证明(房屋使用权证明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和务工证明。
考生资格审核监督、公示及责任追究等规定,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3号)执行。
文章来源:贵州省招生考试院 2022年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