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拟核准下列学校变更举办者、办学地址等事项,现予以公示。
一、
二、
三、
四、
公示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至9月2日。公示期内,如对上述变更存在异议,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扫描件)的方式实名反映。我们将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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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教育部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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